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1.组织者
什么是组织者,让我们看看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
“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
在活动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就明确的表示,自己就是组织者。
如果自我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但只要具备上述认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
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活动没有盈利性,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你是“组织者”,是整个活动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应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承担责任,包括对安全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规定,不能免责。
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
问题:自助活动,如果不想承担如此重责,该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
2.盈利与AA
前面说到,“组织者”无论盈利与非盈利均需承担责任,但“盈利活动”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南宁79活动,这个在驴友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
此判决为绝大多数驴友所批判,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会被权威的法律机构否认?
不是自我认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讲的是“证据”,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盈利”!
个人认为,最基本的一条,AA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
建议,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
这既是保障经费不被泛用,也是保护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
问题1:自助AA活动,该如何避免被认为带有盈利性?
问题2:户外店等商业机构出面组织的AA性质的活动,很难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无盈利活动,他们该怎样避免嫌疑?
3.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问题:户外活动,特别是自助型活动,在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我们该尽到什么义务?在发生事故后,我们该怎么做?
4.保险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
问题:保险,你真的买了吗?
79南宁事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已经上诉,我们期望能有一个更公平的判决,但更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无论是事故,还是官司。要避免事故,我们需要学习户外知识,要避免官司,我们需要学习法律知识。
个人看法:
1、组织者肯定比一般队员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在非盈利活动中,其责任不应该大于受害人本人;
2、自助AA活动,本身就是非盈利的,不需去刻意避免(除非是打着AA的旗号去赚钱),法律以事实说话,一审在这方面应该有误;
3、关于义务,我们只要该做到的做到、该想到的想到就是了,也就是依常理去做就可以了(当然是整个社会认同的常理,而不仅仅是户外的常理);
4、在商业保险基本不覆盖的情况下,先靠我们自己。
最后想问楼主,你所说的节目叫什么名字,我找了一阵没找到。
终于找到了楼主所说的节目—《经济与法》栏目12月20日的“坠楼之祸”,现转贴如下:
2月16号大概凌晨一点左右,合肥市皖西机械厂的值班保安谢洁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合肥皖西机械厂保卫部第一大队班长 谢洁 :说我们厂有个人摔到那个对面的水沟里面去了。
出事地点就在离厂门不远的一家饭店旁边,接到电话之后,谢洁立刻带人赶了过去。
合肥皖西机械厂保卫部第一大队班长 谢洁:就看见饭店旁边躺着一个人,我过去的时候,看到他呼吸也怪紧张的,头和腿都还在动,还在挣扎。
谢洁发现,躺在地上的这个人果然很眼熟,正是厂里的会计朱厚华。看上去伤得很重,当时已经说不出话来,谢洁立刻拨打了120和110,把朱厚华送到医院抢救,同时派人通知了朱厚华的妻子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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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当时到三院去,我家爱人就躺在那个病床上了,就是手术室那个车子上面,就人事不省了。
经过诊断,朱厚华的脑部受到严重挫伤出现裂痕,并伴有大面积肿胀。
张平:后来他做CT了,就说大脑挺危险的,后来当时就叫我签字,要做手术
凌晨两点半,朱厚华被推进了手术室。
张平:当时我的状态我心里就想,菩萨保佑啊,保佑我老公平安无事出来,因为我和孩子需要他。
从进了医院的那一刻起,妻子的心就一直悬着,丈夫生死未卜,得赶紧抢救啊。直到丈夫进了手术室,她才来得及坐下来想一个问题,前面医生在诊断病情的时候说过一句话,说朱厚华很可能是从高处摔下来,头部先着地受的伤,可是这深更半夜的,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从高处摔下来呢?朱厚华的妻子张平百思不得其解。
就在这个时候,又有三个人来到医院探望朱厚华。这三个人张平都认识,他们分别叫程建龙、李义中和文建新,都是朱厚华的同事,平时关系也比较密切,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那么,他们会不会知道朱厚华受伤的原因呢?张平赶紧上前挨个打听,可是,这三个人似乎只关心朱厚华的伤情,并没有回答张平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7 22:26: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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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义中 |
张平:他们一个个保持沉默的状态,一直保持沉默。
三个人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态度呢?难道他们真的知道朱厚华出事的原因吗?张平的心里开始产生了怀疑,她想起了前一天下午丈夫接到的一个电话。
张平:5点钟的时候,陈建龙就打电话给他,你赶快过来,我们等你呢我们三个。
张平说,那天下班以后,因为自己没带家门钥匙,她让朱厚华赶紧回来送钥匙,朱厚华刚一回到家,就接到了陈建龙打来的一个电话,挂了电话,朱厚华告诉她,程建龙、李义中、文建新三个人约他晚上一起吃饭,然后就出去了。想起这个情景,张平的心里画了一个问号,丈夫被人送到医院之前是倒在饭店旁边,会不会是在吃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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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建新 |
张平:他们三个一直没讲话,就在那儿坐着,我也不好问他,具体发生的事情,我心想我爱人平安的出来就行了。
三个小时之后,医院完成了对朱厚华的手术,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张平:医生讲,随时都有生命的危险。他说也许还能成植物人呢,他这样讲的,他说你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
医生:因为他高处坠落的,头部先着地,CT做了多发性颅骨骨折,脑子损伤也是很重的,就像葫芦瓢里装豆腐,葫芦瓢烂了,豆腐肯定也碎了。
由于朱厚华的伤势太重,仍然随时有生命危险,手术后,医院继续对朱厚华实施重症监护。事发当天中午12点,朱厚华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医生:颅脑损伤以后变成脑疝,脑疝以后继发性脑干损害,因为人的生命中枢都在脑干上面,最后就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
朱厚华刚刚四十出头,他和张平夫妇俩有一个正在上中学的儿子,一家人的收入虽然不是很多,但也其乐融融。
张平:我想我带个小孩,今后的路怎么走啊,对一家打击太大了,小孩也有这思想,他心里想,他不讲。
就是和朋友一起出去吃了一顿饭,正值盛年的丈夫就与自己天人永隔了,张平是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丈夫为什么会人事不省的躺在饭店旁呢?他头上的伤又是怎么来的,最奇怪的是为什么约丈夫吃饭的三个同事都沉默不语一言不发呢?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当地警方很快介入了这起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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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7 22:34:10编辑过]
警察:人有没有从上面给人推下来的可能,第二个有没有被人家打,逼得跳楼的可能。
在派出所,李义中等人讲出了朱厚华被摔伤的经过
李义中等人说,朱厚华是从新苑饭店的二楼摔下来受伤的,那天晚上,他们四个人就是在那家饭店吃的饭。
文建新:半夜12点多钟
李义中:我就听着砰好响一声。
文建新:朱厚华就从楼上摔下去。
李义中:听到他喘息的声音。
文建新:喊了几句:老朱老朱,他没有答应。
李义中:然后就叫他们报警了。
听了丈夫三位朋友的叙述,张平更糊涂了,这好好的一个人,怎么会突然从饭店的二楼摔下去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莫非是喝酒喝醉了神智不清,或者是当时被人追赶情急之下慌不择路?按照李义中、文建新和程建龙三个人的解释,这两种猜测都不是,他们说事情的原委,还得从前一天晚上朱厚华和他们一起吃饭说起。
那天晚上,朱厚华和程建龙、李义中、文建新四个人很快就吃完了饭,但是,他们并没有马上离开。
文建新:就是吃吃饭,吃过饭玩一会,就是打打牌。
李义中:11点半,我们准备不打了,准备结账回家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下楼。
可是,就在他们准备结账回家的时候,却发现他们已经出不去了。
文建新:到一楼吧台去结账,到了下面一楼发现一个人都不在,我们讲等明天再来结账,先回去。走到门口发现饭店的大门已经被锁上了。
四个人只好在饭店里挨个房间敲门,终于,找到了一位留在店里值班的服务员。
文建新:他正在睡觉,我们把喊他起来,问他有没有钥匙开门,他说他是新来的,也没有钥匙。
李义中:我说你这样,你打电话给你们老板,让老板把钥匙送过来,开开我们回去。他讲我也没有老板的电话号码。
文建新:因为那个电话带来电显示的,就在上面翻了几个号码,打了几个人,都说不知道老板家里的号码。
李义中:后来实在找不到电话,因为服务员才来的,他也不太负责,就算了,他也不管我们,他又回去睡觉了。
找不到人来开门,四个人只好想其它的办法。他们首先商量的是锁撬。
文建新:因为那个锁是那个大挂锁,不太容易撬
门锁撬不开,能不能从窗户出去呢?几个人又分别查看了饭店的窗户,发现饭店一楼的窗户都装了防盗网,根本不可能跳出去,不过,他们上到二楼一看,二楼的窗户没有装防盗网。
文建新:朱厚华他就用桌子上的餐桌布,两个餐桌布系在一起,就系成绳子状,然后拴在二楼窗户上,向下滑,当时我觉得这个比较危险,我们几个劝阻以后,就没有实施。
李义中:这个时候朱厚华就从吧台里找了一根电线,想用电线从楼上拴着下去。
朱厚华用电线的一端栓住桌腿,自己抓住另一端爬上窗户,他的脚刚刚离开窗台开始望下滑,电线就断了。
事发当天中午12点,朱厚华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最后,公安机关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等其它可能,并且得出结论,朱厚华坠楼死亡事件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意外事故。了解到事情的原委之后,妻子张平仍然无法接受,她认为,丈夫的死虽属意外,但有一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人就是饭店的老板。
张平:我说万一那天晚上失火的话,或者怎么搞的,你们五个人不都在里面,全部都会死吗,万一那天晚上失火你怎么办?你这个老板不是太大意了吗。
饭店的老板叫李道腾,听张平这么一说,他觉得自己很冤。李道腾说,事情发生后第二天他才知道消息。
李道腾:本身我有高血压,头要炸了,人命关天的事情,承受不起啊。
李道腾说,饭店从开张那天起,一直是每天晚上10点半左右就关门停业,从来没有给客人提供打牌场所这项服务,那天晚上朱厚华等四个人吃完饭后留在包间里打牌,并没有告诉饭店服务员。
李道腾:那天他们打牌也应该和我们饭店说一声,说打到什么时候,或者怎么搞。
当时因为刚过完春节,来吃饭的客人不是很多,店里的服务员刚过九点就下班回家了,只留了一个新来的学徒值班,可是他并不知道店里还有客人,晚上10点半左右,这个学徒要休息了,就锁上了门。
李道腾:他下班时间到了,他不锁门吗,都没有人了,就他一个人,他不能不锁门不休息啊
那么,是不是锁门这件事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呢?李道腾认为,当时朱厚华等人完全可以用别的更安全的方法离开,实在不行,可以拨打110求助。抓着那么细的一根电线往下滑是最危险的方法。
李道腾:都是成年人,都有自理能力了,他当时采取危险行为,他们自己也要占相当一部分责任。
李道腾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当时与朱厚华一起吃饭打牌的程建龙、李义中和文建新。
李道腾:我认为他们三个有责任。不帮他放,他不往下拉着放,朱厚华他一个人,自己就能往下跳吗?实际情况明摆着呢。
听饭店老板李道腾这么一说,张平心里也琢磨开了,是啊,自己怎么就没想到呢?虽然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已经得出了结论,这就是一场意外,可是没有犯罪行为,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知道,自己的丈夫当时是拴一根细细的电线往下滑的,这么危险的举动,这三个好朋友为什么不劝阻呢?
张平:我说为什么我家的就死了,你们几个好好的,你们几个一道出去的,你们几个应该互相照顾,应该起到互相帮助的作用。
原告律师:你们四个人一起出去,实施某一行为,那么其中一个朋友想做什么危险行为时,你作为他的朋友,至少要(尽到)一般的帮助义务,你要劝阻。
可是,对于张平和饭店老板的说法,李义中首先表示反对,他说,对朱厚华的死,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李义中:不行,那个电线好滑,我就跟老朱讲,你不要搞,到时候搞出来事情不好。他又没睬我,他就跟陈建龙、文建新他们三个人上去了,到楼上去了。
李义中说,当时看到朱厚华手里拿着电线,他就极力劝阻。而且朱厚华、程建龙、文建新上了二楼之后,自己并没有跟着上去,仍然留在一楼,根本就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做的,更没有帮助朱厚华实施这种危险的行为。
李义中:我就在下面吃瓜子,过了大概五分钟左右,他们上面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我就听着砰,好响一声,我感觉不对劲,好像出事情了。我就上去看看,这时候陈建龙就下来了,我不知道,我就问他怎么搞的,他说老朱摔下去了。
接下来,文建新也说,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文建新:我既没有帮助他去找电线,也没和他商量,用电线实施从二楼下来这个行动,同时在他用电线下楼的过程中,我都力劝了他。
文建新说,自己原本也坐在楼下,看到朱厚华不知从哪里找了一圈电线往楼上走,曾经劝阻过他,但朱厚华不听,过了一会儿,他觉得不放心,担心出什么危险,才上楼去看,一上去,就看见电线已经被栓在桌腿上,程建龙在一旁站着,而朱厚华已经抓着电线另一端站到了窗台上。他马上冲上前去再次劝阻,朱厚华仍然没有听。
文建新:我就提议我就讲在这个房间开着空调等着天亮也行。但是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那么急着要回去。
还有一个人,就是程建龙,他不愿面对记者的镜头,但他对记者表示,自己同样不应该承担责任,对朱厚华的危险行为,自己虽然就在旁边,可同样劝阻过他。朱厚华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是这三个人的辩解在张平看来,只是想推卸责任的借口而已,要是真心劝阻的话,三个人还拦不住一个朱厚华吗?
朱厚华生前和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三人是很要好的朋友,张平本人也跟他们在同一家厂里工作,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张平表示不想为这个事情打起官司把关系闹僵。事情发生后,厂里曾经两次把张平和李义中、文建新、程建龙四个人叫到一起进行调解。
张平:他们几个人就想,就给2000块钱就想把这个事了了,他就这样讲的。
李义中:当时他就叫我们三个人给10万块钱。后来我们三个人觉得拿的太多了,不行。我们也不是故意把他害死的。我又没有把他推下去,也不是我叫你下去的,对吧。
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表示,自己最多只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适当掏点儿钱表达一下作为朋友的心意,并不是承担责任。看到丈夫生前的好友,现在居然是这样的态度,张平越想越不是滋味。
张平:后来断气以后,他们三个一直没露面,一直到我家爱人殡葬,他们都没有到我们家来安慰来帮助我。
由于两次调解都是不欢而散,2006年某月,张平把丈夫出事的那家新苑饭店以及老板李道腾,还有程建龙、李义中、文建新等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那么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2006年某月某日,安徽省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朱厚华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主观上认为可以避免危险而实施了危险行为,因承担40%的责任。(划线的为上字幕部分)
二、新苑饭店在未检查客人是否离开就锁门,导致四人选择危险方法离开。因承担其余责任的60%。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80123.28元,李道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与朱厚华四人,因主观上认为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共同商量、实施了危险行为导致朱厚华的死亡事故,因此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三人对朱厚华的死亡应共同承担其余赔偿责任的40%。赔偿原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51748.85元
北京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冬:尽管他的跳楼他自己有过错,他的爬楼他有过错,但是他的摔死,与你没有履行(责任),是有直接因果联系的,所以饭店老板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那么这几个和他在一起,打麻将的人,为什么要承当责任呢,也就是说你们几个人,被围在一个封闭环境中间的时候,一个人突然要做一个,比较危险的举动,那么其他的人呢,你去制止他的这个举动,对你来讲,本身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损害,但是对他来讲,却事关到了他的性命攸关,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所以这个时候,你制止(他)一下,他就可以不做,你不制止(他)的话,他就有生命危险,你放任了他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他就属于,违反生存共同体相互义务的不作为,所以他有过错,所以他就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我觉得法官这么判还是可以的,
专家有一个词我觉得说得挺好,就这几个字“生存共同体”,是啊,我们是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可能孤立生存,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与这个社会,与我们周围的人在发生互动,互相影响,我们一个念头,一个举动,就可能救了一个人,也可能害了一个人。
其实当队长,确实心里压力很大,怕出事啊。所以建议大家以后出去还是签订责任书。
户外活动AA制,应提倡签定责任免除协议书,明确户外活动中权利和义务,这是对每位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员对家庭及社会的一种责任,如发生意外,诉讼法律,结果就给楼上所说,法律倾向弱者,这是我国法律最人性化的,珍爱自已就是珍爱别人,祝朋友们户外安全并快乐着.
户外人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珍爱生命,珍爱她人,珍爱自己.
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1.组织者
什么是组织者,让我们看看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
“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
在活动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就明确的表示,自己就是组织者。
如果自我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但只要具备上述认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
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活动没有盈利性,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你是“组织者”,是整个活动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应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承担责任,包括对安全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规定,不能免责。
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
问题:自助活动,如果不想承担如此重责,该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
2.盈利与AA
前面说到,“组织者”无论盈利与非盈利均需承担责任,但“盈利活动”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南宁79活动,这个在驴友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
此判决为绝大多数驴友所批判,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会被权威的法律机构否认?
不是自我认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讲的是“证据”,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盈利”!
个人认为,最基本的一条,AA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
建议,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
这既是保障经费不被泛用,也是保护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
问题1:自助AA活动,该如何避免被认为带有盈利性?
问题2:户外店等商业机构出面组织的AA性质的活动,很难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无盈利活动,他们该怎样避免嫌疑?
3.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问题:户外活动,特别是自助型活动,在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我们该尽到什么义务?在发生事故后,我们该怎么做?
4.保险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
问题:保险,你真的买了吗?
79南宁事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已经上诉,我们期望能有一个更公平的判决,但更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无论是事故,还是官司。要避免事故,我们需要学习户外知识,要避免官司,我们需要学习法律知识。
个人看法:
1、组织者肯定比一般队员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在非盈利活动中,其责任不应该大于受害人本人;
2、自助AA活动,本身就是非盈利的,不需去刻意避免(除非是打着AA的旗号去赚钱),法律以事实说话,一审在这方面应该有误;
3、关于义务,我们只要该做到的做到、该想到的想到就是了,也就是依常理去做就可以了(当然是整个社会认同的常理,而不仅仅是户外的常理);
4、在商业保险基本不覆盖的情况下,先靠我们自己。
最后想问楼主,你所说的节目叫什么名字,我找了一阵没找到。
终于找到了楼主所说的节目—《经济与法》栏目12月20日的“坠楼之祸”,现转贴如下:
2月16号大概凌晨一点左右,合肥市皖西机械厂的值班保安谢洁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合肥皖西机械厂保卫部第一大队班长 谢洁 :说我们厂有个人摔到那个对面的水沟里面去了。
出事地点就在离厂门不远的一家饭店旁边,接到电话之后,谢洁立刻带人赶了过去。
合肥皖西机械厂保卫部第一大队班长 谢洁:就看见饭店旁边躺着一个人,我过去的时候,看到他呼吸也怪紧张的,头和腿都还在动,还在挣扎。
谢洁发现,躺在地上的这个人果然很眼熟,正是厂里的会计朱厚华。看上去伤得很重,当时已经说不出话来,谢洁立刻拨打了120和110,把朱厚华送到医院抢救,同时派人通知了朱厚华的妻子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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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当时到三院去,我家爱人就躺在那个病床上了,就是手术室那个车子上面,就人事不省了。
经过诊断,朱厚华的脑部受到严重挫伤出现裂痕,并伴有大面积肿胀。
张平:后来他做CT了,就说大脑挺危险的,后来当时就叫我签字,要做手术
凌晨两点半,朱厚华被推进了手术室。
张平:当时我的状态我心里就想,菩萨保佑啊,保佑我老公平安无事出来,因为我和孩子需要他。
从进了医院的那一刻起,妻子的心就一直悬着,丈夫生死未卜,得赶紧抢救啊。直到丈夫进了手术室,她才来得及坐下来想一个问题,前面医生在诊断病情的时候说过一句话,说朱厚华很可能是从高处摔下来,头部先着地受的伤,可是这深更半夜的,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从高处摔下来呢?朱厚华的妻子张平百思不得其解。
就在这个时候,又有三个人来到医院探望朱厚华。这三个人张平都认识,他们分别叫程建龙、李义中和文建新,都是朱厚华的同事,平时关系也比较密切,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那么,他们会不会知道朱厚华受伤的原因呢?张平赶紧上前挨个打听,可是,这三个人似乎只关心朱厚华的伤情,并没有回答张平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7 22:26: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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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义中 |
张平:他们一个个保持沉默的状态,一直保持沉默。
三个人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态度呢?难道他们真的知道朱厚华出事的原因吗?张平的心里开始产生了怀疑,她想起了前一天下午丈夫接到的一个电话。
张平:5点钟的时候,陈建龙就打电话给他,你赶快过来,我们等你呢我们三个。
张平说,那天下班以后,因为自己没带家门钥匙,她让朱厚华赶紧回来送钥匙,朱厚华刚一回到家,就接到了陈建龙打来的一个电话,挂了电话,朱厚华告诉她,程建龙、李义中、文建新三个人约他晚上一起吃饭,然后就出去了。想起这个情景,张平的心里画了一个问号,丈夫被人送到医院之前是倒在饭店旁边,会不会是在吃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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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建新 |
张平:他们三个一直没讲话,就在那儿坐着,我也不好问他,具体发生的事情,我心想我爱人平安的出来就行了。
三个小时之后,医院完成了对朱厚华的手术,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张平:医生讲,随时都有生命的危险。他说也许还能成植物人呢,他这样讲的,他说你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
医生:因为他高处坠落的,头部先着地,CT做了多发性颅骨骨折,脑子损伤也是很重的,就像葫芦瓢里装豆腐,葫芦瓢烂了,豆腐肯定也碎了。
由于朱厚华的伤势太重,仍然随时有生命危险,手术后,医院继续对朱厚华实施重症监护。事发当天中午12点,朱厚华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医生:颅脑损伤以后变成脑疝,脑疝以后继发性脑干损害,因为人的生命中枢都在脑干上面,最后就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
朱厚华刚刚四十出头,他和张平夫妇俩有一个正在上中学的儿子,一家人的收入虽然不是很多,但也其乐融融。
张平:我想我带个小孩,今后的路怎么走啊,对一家打击太大了,小孩也有这思想,他心里想,他不讲。
就是和朋友一起出去吃了一顿饭,正值盛年的丈夫就与自己天人永隔了,张平是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丈夫为什么会人事不省的躺在饭店旁呢?他头上的伤又是怎么来的,最奇怪的是为什么约丈夫吃饭的三个同事都沉默不语一言不发呢?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当地警方很快介入了这起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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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7 22:34:10编辑过]
警察:人有没有从上面给人推下来的可能,第二个有没有被人家打,逼得跳楼的可能。
在派出所,李义中等人讲出了朱厚华被摔伤的经过
李义中等人说,朱厚华是从新苑饭店的二楼摔下来受伤的,那天晚上,他们四个人就是在那家饭店吃的饭。
文建新:半夜12点多钟
李义中:我就听着砰好响一声。
文建新:朱厚华就从楼上摔下去。
李义中:听到他喘息的声音。
文建新:喊了几句:老朱老朱,他没有答应。
李义中:然后就叫他们报警了。
听了丈夫三位朋友的叙述,张平更糊涂了,这好好的一个人,怎么会突然从饭店的二楼摔下去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莫非是喝酒喝醉了神智不清,或者是当时被人追赶情急之下慌不择路?按照李义中、文建新和程建龙三个人的解释,这两种猜测都不是,他们说事情的原委,还得从前一天晚上朱厚华和他们一起吃饭说起。
那天晚上,朱厚华和程建龙、李义中、文建新四个人很快就吃完了饭,但是,他们并没有马上离开。
文建新:就是吃吃饭,吃过饭玩一会,就是打打牌。
李义中:11点半,我们准备不打了,准备结账回家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下楼。
可是,就在他们准备结账回家的时候,却发现他们已经出不去了。
文建新:到一楼吧台去结账,到了下面一楼发现一个人都不在,我们讲等明天再来结账,先回去。走到门口发现饭店的大门已经被锁上了。
四个人只好在饭店里挨个房间敲门,终于,找到了一位留在店里值班的服务员。
文建新:他正在睡觉,我们把喊他起来,问他有没有钥匙开门,他说他是新来的,也没有钥匙。
李义中:我说你这样,你打电话给你们老板,让老板把钥匙送过来,开开我们回去。他讲我也没有老板的电话号码。
文建新:因为那个电话带来电显示的,就在上面翻了几个号码,打了几个人,都说不知道老板家里的号码。
李义中:后来实在找不到电话,因为服务员才来的,他也不太负责,就算了,他也不管我们,他又回去睡觉了。
找不到人来开门,四个人只好想其它的办法。他们首先商量的是锁撬。
文建新:因为那个锁是那个大挂锁,不太容易撬
门锁撬不开,能不能从窗户出去呢?几个人又分别查看了饭店的窗户,发现饭店一楼的窗户都装了防盗网,根本不可能跳出去,不过,他们上到二楼一看,二楼的窗户没有装防盗网。
文建新:朱厚华他就用桌子上的餐桌布,两个餐桌布系在一起,就系成绳子状,然后拴在二楼窗户上,向下滑,当时我觉得这个比较危险,我们几个劝阻以后,就没有实施。
李义中:这个时候朱厚华就从吧台里找了一根电线,想用电线从楼上拴着下去。
朱厚华用电线的一端栓住桌腿,自己抓住另一端爬上窗户,他的脚刚刚离开窗台开始望下滑,电线就断了。
事发当天中午12点,朱厚华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最后,公安机关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等其它可能,并且得出结论,朱厚华坠楼死亡事件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意外事故。了解到事情的原委之后,妻子张平仍然无法接受,她认为,丈夫的死虽属意外,但有一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人就是饭店的老板。
张平:我说万一那天晚上失火的话,或者怎么搞的,你们五个人不都在里面,全部都会死吗,万一那天晚上失火你怎么办?你这个老板不是太大意了吗。
饭店的老板叫李道腾,听张平这么一说,他觉得自己很冤。李道腾说,事情发生后第二天他才知道消息。
李道腾:本身我有高血压,头要炸了,人命关天的事情,承受不起啊。
李道腾说,饭店从开张那天起,一直是每天晚上10点半左右就关门停业,从来没有给客人提供打牌场所这项服务,那天晚上朱厚华等四个人吃完饭后留在包间里打牌,并没有告诉饭店服务员。
李道腾:那天他们打牌也应该和我们饭店说一声,说打到什么时候,或者怎么搞。
当时因为刚过完春节,来吃饭的客人不是很多,店里的服务员刚过九点就下班回家了,只留了一个新来的学徒值班,可是他并不知道店里还有客人,晚上10点半左右,这个学徒要休息了,就锁上了门。
李道腾:他下班时间到了,他不锁门吗,都没有人了,就他一个人,他不能不锁门不休息啊
那么,是不是锁门这件事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呢?李道腾认为,当时朱厚华等人完全可以用别的更安全的方法离开,实在不行,可以拨打110求助。抓着那么细的一根电线往下滑是最危险的方法。
李道腾:都是成年人,都有自理能力了,他当时采取危险行为,他们自己也要占相当一部分责任。
李道腾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当时与朱厚华一起吃饭打牌的程建龙、李义中和文建新。
李道腾:我认为他们三个有责任。不帮他放,他不往下拉着放,朱厚华他一个人,自己就能往下跳吗?实际情况明摆着呢。
听饭店老板李道腾这么一说,张平心里也琢磨开了,是啊,自己怎么就没想到呢?虽然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已经得出了结论,这就是一场意外,可是没有犯罪行为,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知道,自己的丈夫当时是拴一根细细的电线往下滑的,这么危险的举动,这三个好朋友为什么不劝阻呢?
张平:我说为什么我家的就死了,你们几个好好的,你们几个一道出去的,你们几个应该互相照顾,应该起到互相帮助的作用。
原告律师:你们四个人一起出去,实施某一行为,那么其中一个朋友想做什么危险行为时,你作为他的朋友,至少要(尽到)一般的帮助义务,你要劝阻。
可是,对于张平和饭店老板的说法,李义中首先表示反对,他说,对朱厚华的死,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李义中:不行,那个电线好滑,我就跟老朱讲,你不要搞,到时候搞出来事情不好。他又没睬我,他就跟陈建龙、文建新他们三个人上去了,到楼上去了。
李义中说,当时看到朱厚华手里拿着电线,他就极力劝阻。而且朱厚华、程建龙、文建新上了二楼之后,自己并没有跟着上去,仍然留在一楼,根本就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做的,更没有帮助朱厚华实施这种危险的行为。
李义中:我就在下面吃瓜子,过了大概五分钟左右,他们上面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我就听着砰,好响一声,我感觉不对劲,好像出事情了。我就上去看看,这时候陈建龙就下来了,我不知道,我就问他怎么搞的,他说老朱摔下去了。
接下来,文建新也说,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文建新:我既没有帮助他去找电线,也没和他商量,用电线实施从二楼下来这个行动,同时在他用电线下楼的过程中,我都力劝了他。
文建新说,自己原本也坐在楼下,看到朱厚华不知从哪里找了一圈电线往楼上走,曾经劝阻过他,但朱厚华不听,过了一会儿,他觉得不放心,担心出什么危险,才上楼去看,一上去,就看见电线已经被栓在桌腿上,程建龙在一旁站着,而朱厚华已经抓着电线另一端站到了窗台上。他马上冲上前去再次劝阻,朱厚华仍然没有听。
文建新:我就提议我就讲在这个房间开着空调等着天亮也行。但是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那么急着要回去。
还有一个人,就是程建龙,他不愿面对记者的镜头,但他对记者表示,自己同样不应该承担责任,对朱厚华的危险行为,自己虽然就在旁边,可同样劝阻过他。朱厚华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是这三个人的辩解在张平看来,只是想推卸责任的借口而已,要是真心劝阻的话,三个人还拦不住一个朱厚华吗?
朱厚华生前和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三人是很要好的朋友,张平本人也跟他们在同一家厂里工作,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张平表示不想为这个事情打起官司把关系闹僵。事情发生后,厂里曾经两次把张平和李义中、文建新、程建龙四个人叫到一起进行调解。
张平:他们几个人就想,就给2000块钱就想把这个事了了,他就这样讲的。
李义中:当时他就叫我们三个人给10万块钱。后来我们三个人觉得拿的太多了,不行。我们也不是故意把他害死的。我又没有把他推下去,也不是我叫你下去的,对吧。
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表示,自己最多只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适当掏点儿钱表达一下作为朋友的心意,并不是承担责任。看到丈夫生前的好友,现在居然是这样的态度,张平越想越不是滋味。
张平:后来断气以后,他们三个一直没露面,一直到我家爱人殡葬,他们都没有到我们家来安慰来帮助我。
由于两次调解都是不欢而散,2006年某月,张平把丈夫出事的那家新苑饭店以及老板李道腾,还有程建龙、李义中、文建新等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那么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2006年某月某日,安徽省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朱厚华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主观上认为可以避免危险而实施了危险行为,因承担40%的责任。(划线的为上字幕部分)
二、新苑饭店在未检查客人是否离开就锁门,导致四人选择危险方法离开。因承担其余责任的60%。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80123.28元,李道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与朱厚华四人,因主观上认为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共同商量、实施了危险行为导致朱厚华的死亡事故,因此程建龙、文建新、李义中三人对朱厚华的死亡应共同承担其余赔偿责任的40%。赔偿原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51748.85元
北京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冬:尽管他的跳楼他自己有过错,他的爬楼他有过错,但是他的摔死,与你没有履行(责任),是有直接因果联系的,所以饭店老板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那么这几个和他在一起,打麻将的人,为什么要承当责任呢,也就是说你们几个人,被围在一个封闭环境中间的时候,一个人突然要做一个,比较危险的举动,那么其他的人呢,你去制止他的这个举动,对你来讲,本身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损害,但是对他来讲,却事关到了他的性命攸关,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所以这个时候,你制止(他)一下,他就可以不做,你不制止(他)的话,他就有生命危险,你放任了他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他就属于,违反生存共同体相互义务的不作为,所以他有过错,所以他就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我觉得法官这么判还是可以的,
专家有一个词我觉得说得挺好,就这几个字“生存共同体”,是啊,我们是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可能孤立生存,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与这个社会,与我们周围的人在发生互动,互相影响,我们一个念头,一个举动,就可能救了一个人,也可能害了一个人。
其实当队长,确实心里压力很大,怕出事啊。所以建议大家以后出去还是签订责任书。
户外活动AA制,应提倡签定责任免除协议书,明确户外活动中权利和义务,这是对每位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员对家庭及社会的一种责任,如发生意外,诉讼法律,结果就给楼上所说,法律倾向弱者,这是我国法律最人性化的,珍爱自已就是珍爱别人,祝朋友们户外安全并快乐着.
户外人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珍爱生命,珍爱她人,珍爱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