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春节了,本是大家高高兴兴团聚或者同行外出旅行的好日子,不应该说些事故责任之类的晦气话。但中央电视台在2月12日2频道《经济与法》栏目以“患难驴友”为题制作了一期节目,我反复看过后觉得对我们有许多启迪,于是想发一讨论帖,利用春节相对空闲的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户外的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安全机制的建立。
关于广西7.9案件的相关情况,见地质队员在户外安全栏目的帖子“户外运动生还是死--湖北案领队败诉赔付死者家属16万元”
希望大家畅所欲言,用我们共同的智慧和力量为宜宾户外筑起一道安全的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11:58:44编辑过]
2006年7月9日7点多钟,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县境内的赵江河谷突然爆发山洪。而此时在赵江河谷里,有多名旅游者正在露营。旅游者的安危牵动着周围所有人的心。由武警、消防、民警、两江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立即赶到现场,展开了长达7个小时的搜救。
现场采访:里面还有多少人,目前还有一个找不到,我们有三个负责人在那里,是怎么回事,山洪来得太突然了,一点预示都没有。
经过五个小时的艰难搜救,多数人都被带出了这个危险的河谷,不过还有一名旅游者一直都没有消息。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大约下午3点钟左右,搜救队在离出事地点下游三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失踪了将近7个小时的最后一名旅行者,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
手手母亲: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啊。
女孩名叫骆璇,遇难时年仅21岁,是南宁市一家网站的网络管理员。骆璇的网名叫手牵手,朋友们都叫她手手。在她离去后,她的网友们纷纷以在网上发帖的形式来纪念这个正处于花季年龄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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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手 |
手手去的赵江河谷并不是成熟的旅游区,南宁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都知道,到赵江游玩属于一种探险性质的活动,而78月份是南方的雨季,这个季节去河谷露营更是一项险上加险的活动。
手手的父母都不在南宁,所以对女儿的这次赵江之行毫不知情。那么,手手是如何踏上这次夺去她生命的赵江之行的呢?
当时和手手一起去赵江的有12个人,手手的父母以及朋友们都迫切想知道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然而,三天过去了,这12个人却始终都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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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去赵江的驴友 |
手手的朋友:道德上的底线至少得积极面对死者家属。可是他们采取一个回避的态度,我觉得这个很难让家人接受的。
为了探询事情的究竟,手手的母亲在事发后去了一趟赵江河谷,在现场的一个发现,让母亲对女儿的遇难有了一些疑问。
手手的朋友:手手的母亲说,如果有人提醒她女儿,她女儿爬出账篷(后),一伸手就可以够到那根树枝,她母亲说,为什么我女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冲走的,不可能,她说不可能。
为什么手手的母亲觉得不可能呢?这就是手手他们扎营的那块大石头,手手帐篷旁边确实有棵粗壮的树枝。母亲觉得女儿只要一伸手就能抱住那棵树,所以女儿很有可能是在睡梦中被冲走的。这会是真的吗?
直到事发的第四天,与手手一起去赵江的12个人终于出现了。
手手的朋友:那时候已经是非见不可了,因为第二天就要开遗体告别式了。
在手手的遗体告别仪式上,与手手同行的这12个人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自从7月9号现场撤离,他们为什么到现在才出现呢?他们又在逃避什么呢?
果菜汁:我们觉得是我们做得不对的地方,这个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山洪把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冲走了,手机,我们当时很多人,就穿着一条短裤住帐篷的。
驴友们说,这么长时间她们都没有出现并不是在逃避,而是由于在获救之后丢失了所有人的电话号码。所以直到出事后的第三天,12名驴友才通过网上联络真正聚到了一起,开始商量如何面对手手的家人。
和手手一起到赵江的这十二个人都自称是驴友,说起驴友,是近几年,在网络上流传着的对喜欢旅游的人的一种称呼,因为驴和这个旅游的的旅字谐音,又吃得了自助游的苦,所以被人叫做驴友。驴友都喜欢参加一些探险活动,手手则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
梁华东,是这次活动的召集人,就在2006年7月2日,他在网上发布了这样一个名为“7月8.9号赵江泡水,有人要一起吗?”的帖子,帖子里除了号召想去赵江的人报名之外,还规定了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规定了每个人应该缴纳60元的费用。
梁华东的帖子在网上得到了包括手手在内的12个人的响应,2006年的7月8号,13个彼此并不熟悉的人一起来到了赵江。在大自然中,他们尽情嬉戏,忘记了生活中的烦恼,也忘记了他们选择的这个地方时时都可能存在的危险。不会有人想到,仅仅几个小时后,他们将会面临一场没顶之灾。
2006年7月9日早上7点种左右,驴友们还都在或沉或浅的睡觉。突然所有人被一种巨大的声音惊醒。
果菜汁:声音很大,震耳欲聋。
梁华东:一听就知道肯定就是水声,很大声。
巨大的声音让他们刹那间意识到:山洪来了。
梁华东: 我边喊边出来,打开内帐外帐门还没来得及打开,那个账篷已经在移动了。我跳出来,我跳的一瞬间,等我反应过来,我已经被冲到下面那里了。
当梁华东惊惶失措爬上山的时候,果菜汁和另外几个驴友也爬了上来。事发突然,死里逃生的几个人面对来势凶猛的洪水不知所措。局面也很混乱,他们都没有注意到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
马菲菲,当天她和手手睡同一帐篷。据她回忆,山洪到来的时候,她们两个人是连同帐篷一起被山洪冲走的。两个人之所以没有及时逃出帐篷,是因为当洪水冲到帐篷的时候,马菲菲还在摸索打开帐篷的拉链。
马菲菲:是在冲的过程中,我打开拉链,先让她出去的。
洪水冲着两人过了一个很大的落差,马菲菲抱住了一块石头,就在此时,她看到手手也幸运地抱住了一块石头。
极地孤客:当时他们从上面直冲下来,马菲菲就因为抱住这块石头,缓冲一下,顶过去了洪水,就没有被冲下去,手手就在这块石头。
马菲菲:她也扶住石头了,她还叫我的名字。我说你扶好,不要动。我说,我爬上去,就拉你。我爬到石头上面的时候,我回头一看,就已经不见她了。
马菲菲:有一次我做梦,也梦回当时的情景。还做梦梦见我那一次救她,就是救到她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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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洪来得很突然 |
山洪来得很突然,手手还没有出帐篷就被洪水冲走了,这种情况下,她肯定是无法抓住树枝自救的。在马菲菲爬上石头之后,她在洪水里再也没能看到手手的踪影,直到7个小时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三公里处发现了手手。
马菲菲: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但是还是没有办法救到她。
事后,派出所调查的结果最终认定手手属于意外死亡,尽管驴友们也极力做了解释,可手手的父母面对这12个人似乎已经不能平静下来。而在网上,除了缅怀手手的悲伤之外,更多地充斥着是对同行驴友的指责。有人开始发起言论攻势,认为即便是意外,也是可以避免的,这12个人根本就不应该在雨季出行,他们显然缺乏最基本的户外运动的常识。有人也想到了该提起诉讼。
面对责难,12人中一位网名叫做极地孤客的驴友终于忍不住了。他在网上发表了名为“关天7月9日户外灾难的经过与反思”帖子,希望消除大家对他们的误会,澄清事实。帖子里这样写道: “对于遇难者,我们表示遗憾,我们也有伤心、难过。但我们不会感到耻辱,……至于有些人说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等,也许都是些素质低下的律师所言吧”。
手手的朋友:他里面的帖子所谓的英雄主义让我很气愤。他的那个所谓的探险,一定会死人的,肯定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的。我觉得这是很不负责任的一种说法。
手手的离去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论战,网上跟帖越来越多,言辞也越来越激烈。而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在讨论声中逐渐被明确提了出来。甚至有陌生的网友主动提出要为手手维权。
极地孤客在这篇文章中的态度激怒了一名名叫韦松君的驴友。韦松君在网上发布维权公告,郑重声明要帮助手手家人维权:“只要该买单的人出来正视自己的责任,站出来坦诚布公的面对自己的失误与过失,如果他站出来没能力买单,我会替他买!不管这个责任有多重,法律判予的结果有多大。”
几天后,韦松君与12名驴友见了面,要求12人向手手的家人认错并赡养手手的父母,遭到了驴友们的拒绝。
马菲菲 :你觉得这场由山洪引发的事情是我们的错造成的吗?
极地孤客:没有办法去承诺这个事情。因为我以后,包括我父母亲我也要赡养。你让我签这个协议,我只能尽力凭我自己的能力,我可以去帮助你,可以做得到。但是让我签一份协议的话,我是没有办法做得到这种事情。
韦松君,尽管只有24岁,却经营着一家矿业公司,而这些驴友基本上也是20岁出头,大都刚刚参加工作,驴友们觉得韦松君是在把她的道德观强加于别人。
极地孤客:如果我有钱了,我也可以尽很多道德上的义务,我也可以帮助很多人。经济条件跟里不一样,他经济上面的条件要你优越多的话,你让优越的跟比你差的人一样的标准,怎么能够履行得到呢?
12名驴友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他们可以尽一些道德上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该是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如果韦松君执意要打官司,他们也愿意面对,因为他们也希望通过法庭,搞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这12名驴友所犯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就在事发的前一天,也就是他们到达赵江的当晚,赵江河谷还一直下大雨,电闪雷鸣,一晚上都没有平静。在这种情况下,这13名驴友非但没有组织撤离,也没有安排人员守夜, 更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13个人全都选择了在帐篷里睡觉。
手手朋友: 这些都是我觉得可以避免的,至少在事前。
面对周围众多驴友的指责,梁华东他们也是满腹委屈,尽管没有人守夜,可那一晚他和极地孤客并没有睡好,两人一直在观察水势变化。按理说,山洪到来之前河水会慢慢变黄并逐渐上涨,可这次却很奇怪,水来得很突然。
梁华东:从听到声音,到能自己自救,那一瞬间都是十来秒钟。
水为什么会来得这么突然呢。事发后,驴友们才知道,因为赵江下游有一个水电站,所以在河谷的上游修有一个大坝,正是这个大坝的蓄水作用使得下游的水并没有慢慢上涨,从而迷惑了梁华东和极地孤客他们。直到蓄水漫过了大坝,突然冲了下来。
这个人的网名叫作国王,他们是当时去赵江泡水游玩的另外一支团队。在他看来,导致这次意外最大的问题,其实是这13个人选择了不合适的露营地点。
赵江是一个V型河谷,两边是悬崖,由于国王这支队伍进入河谷比较早,他们占据了一个地处高处的露营地。
国王:在我认为来说,赵江最好的扎营的地方就只能在这里了,以我们的经验,如果说我到那里之后,没有营地了,我可能会后撤到电站去扎营。
当天,手手这支队伍却是选择继续往河谷的深处寻找露营地。最终,驴友们不约而同选择了河谷里一块平整的大石头上安营扎寨,而像这样把帐篷搭在河床里,正是户外运动的禁忌。
红树林俱乐部会员石头:如果河床里面没有水,都不能在河床里面搭。因为很难预测,它一场大雨下来,它的水位会涨的很快,山里面都是这样子。
国王:每个人都疏忽,并不是说某一个人疏忽。这个团队所有人都在疏忽。
极地 :当时就没有考虑有洪水,我是没有考虑这个。
手手的朋友:包括手手本人,她自己可以说是一个很麻木的,为什么要去露营,跟什么样的人去露营,要做什么样的措施,要了解什么样的知识,她都不懂。
2006年8月,手手父母委托韦松君为代理人,将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万2千多元的赔偿,并指出此次活动的发起人梁华东应该负有比其他驴友更为重大的责任。可法庭上,梁华东并不承认自己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领队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当得起的。我觉得我自己能做领队,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梁华东说,户外运动的领队也就是组织者必须受过专业的训练,并且拥有专业资质和专业知识,领队在出行的安全保障和细节流程方面应该有周密的计划。而他们的这次休闲活动却区别于这种户外活动,他只是这次活动的一个发起人。
果菜汁 :我们这种就是出来休闲腐败的。
果菜汁:大家各玩各的。我觉得他跟我们的地位是一样的。
如今类似发帖组织的自助游越来越多,而这种户外运动常常具有探险性质,这场诉讼在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当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红树林俱乐部:你这是一种自愿的、这种自甘冒险的一种行为。那你选择去了,你就要为你自己的生命去负责。
国王:是天灾不是人祸,不是人为造成的。只是疏忽,疏忽造成的这个伤害,你这个责任你说怎么负?我们不是法律专家,我们没办法去定这个。
户外运动盛行,驴友遭遇意外的事件也时有发生,2006年的五一期间,就有一个驴友在穿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西北部,一个名叫库布其沙漠的活动中,中暑晕倒,由于这名驴友本身体质就比较弱,所以最终没能被抢救过来。那么,在广西的这起驴友出行意外事件中,责任问题应该如何界定呢?对于梁华东的身份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梁华东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 路线 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其为组织者。梁华东的行为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重大的责任。
手手和其他11名被告,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也有过错。对于除梁华东之外的11名被告而言,已经完成了自救义务,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实际受到限制,对于手手的死亡损害后果,仅须承担最轻的责任。
对于手手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应该承担比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法院酌定受害人手手 梁华东 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梁华东赔偿死者父母163540 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385 元。
一审判决后,梁华东等12名被告提出了上诉。二审仍在审理过程中。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都是自发参与活动,那么现在流行这样一种做法,参加活动的人会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这样约定,相互间不需要对活动中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这种条款叫做免责条款,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参加这种户外运动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认定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采访:
群体性的户外运动,我们把他称之为共同行为,共同行为当中大家有一种避免发生事故的一种共同注意义务,就是你该想到的要想到,该做到的要做到的,如果你违反了这种共同注意义务,那么这些参加者就构成共同过失,在民法上就构成基于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那么基于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的参加的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连带责任相互之间也可以做一些适当的分配。
那么,如果参加活动的人彼此订立一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采访:
侵权法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所产生的责任,这是不可以预先以合同条款来免除的,为什么呢,如果预先可以以合同条款免除的,意味着定了这种合同条款的人他们可以降低自己的注意标准,他们就可以比一般情况下更轻率,而法律的基本目标是为了爱惜生命,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不允许通过这种约定降低自己的注意义务。
春节快到了,有很多喜欢旅游的人又会趁这个时间出去走走了。亲近大自然,热衷野外探险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探险不等于冒险。并不是背上户外背包就能成为驴友,如果没有野外探险所必备的安全知识,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野外生存的身体素质,还是不要贸然行动。
珍爱生命,自己的,以及他人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15:55:19编辑过]
没有人发表言论,我就先一个人再说说。
事故发生后,对于领队和其他队友该不该承担责任,分歧很大,于是有了网上论战和法律诉讼。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许多驴友反映非常强烈,认为不仅会严重影响今后户外的发展,也给一般的人际交往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实,一审判决确有许多错误之处,具体的批判见“野人论坛—户外家园—结伴而行”的帖子“[转帖][7.9赵江洪难案上诉案]为了司法正义,我们援助上诉!”(http://www.gx8844.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45379&page=3),该帖从基本事实、领队的认定、盈利推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对于基层法院的错误,我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也不会因为其错误就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毕竟还有许多纠错的渠道,中央电视台对一审的引用,我认为只是陈述事实,并不表示一审的完全正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8 21:06:18编辑过]
但一审也功不可抹。
一是通过巨额判罚,让一个户外安全事故第一次引起全国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并顺理成章地探讨户外安全责任和安全机制;
二是青秀区法院的判决书上,出现了法学理论的说法。虽然我国基层法院无创制法律条文的权利,但能从法学理论来思考,实属难能可贵,因为理论的最终归宿和根据就是我们的基本常识和惯例,也就是说法官们根据我们的基本常识和惯例认为,领队和其他驴友应该负责任,只是他们知识还不够丰富,以致闹出了全国性的笑话。可在中央电视台谈话的法学教授帮他们解了围,找出了法律依据—共同行为、共同义务、共同过失。
关于户外活动是不是团体性的共同行为,原先是有一些分歧的。
非赢利性质的户外活动都坚持四自原则(自由结合、自愿参加、自担风险、责任自负),大家只是结伴而行,相互之间可以不必问姓名、工作、收入等带有强烈社会属性的信息,以便于放松心情、平等交流,有点类似于面具化装舞会,同时也秉承了网络交往的习惯做法。这在一般网友聚会和低风险的近郊徒步中是完全可行的,也深受驴友的推崇。
但在风险稍高的户外活动中,就不仅仅是结伴而行了,我们在内心深处对领队和同伴怀有一种期盼,希望相互帮助、相互协作、共同抵御外在的风险;事实上,我们也是以一个团队的方式,才得以克服各种风险,领略到常人难以亲历的风景。于是,我们的真实想法和真实活动就同我们的宣言出现了背离。
另外,我们责任自负的豪言难以经得起深入推敲。在活动经费开支和一般性的小痛轻伤方面,我们自己拍拍胸脯就能作数,但遇到严重伤害以上的事故,我们就难以一个人做主了:试想某一驴友重伤致残或身故,其父母子女需要人负担;就算是孤家寡人一个,在重伤致残后,也无力自负。再退一步说,就是没有事故,仅仅是遇险被围,我们仍然需要社会力量的救助。
所以“我的事情我做主”的个人英雄气概不宜过多提倡,“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也须严格界定范围(限于活动经费开支和一般性的小痛轻伤)。
既然户外活动是共同行为,需要相互之间承担义务和责任,是不是主要责任就该由邻队和队友承担呢?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不论是什么团队,她都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在没有外来强制的情况下,每一个参加者都有义务对这个团队有足够的了解,即使这个团队的每一个人都缺乏基本的户外知识,自愿参加进去首先就是自己的错,这是对一个成年人的基本要求。其次,才能论及其他同行者的过失。
记得手手朋友有这样一句话“包括手手本人,她自己可以说是一个很麻木的,为什么要去露营,跟什么样的人去露营,要做什么样的措施,要了解什么样的知识,她都不懂”,在自己都不对自己负责的情况下,要求其他人负主要责任,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现在有一些网友希望加大领队的责任,以阻止盲目户外活动的蔓延,其初衷是好的,但未免太过偏激,属于管制型思维习惯在作怪,必然不利于户外活动的发展。
看来安全问题是比较沉重,大家都不想发表言论。其实现在的沉重就是为了今后的不沉重。再当一回恶人,最后谈一谈7、9案件: 一审判决是以盈利推定为依据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巨额赔偿的,只要该次活动是真正的AA制,其推定必然不能成立,巨额赔偿也就会受到质疑;现在只能按照专家的说法,以共同行为、共同义务为依据,以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为事实,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承担一定的赔偿,其中梁华东的赔偿额肯定会稍高一些;但只要不是盈利活动,就不应该要求领队和其他队友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团队不是监护人,毕竟参加者是成年人。
一审判决是以盈利推定为依据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巨额赔偿的,只要该次活动是真正的AA制,其推定必然不能成立,巨额赔偿也就会受到质疑;现在只能按照专家的说法,以共同行为、共同义务为依据,以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为事实,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承担一定的赔偿,其中梁华东的赔偿额肯定会稍高一些;但只要不是盈利活动,就不应该要求领队和其他队友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团队不是监护人,毕竟参加者是成年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9 11:38:13编辑过]
六、原判以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
1. 上诉人认为若侵权四要件都完全具备,一审的衡责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正如前面所述理由,四要件缺失有二,侵权不成立,则不能再单独适用“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给上诉人分配侵权责任。
2. 所谓加害人是指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包括人为加害人和自然事件加害人。本案是因自然事件加害所致损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加害人,但因法律规定负有管束物件义务人不作为之时视同为加害人。上诉人不是赵江河谷及其水资源的管理人,也不是上游电站水坝的管理人,如前面所论,上诉人对致害原因力山洪的形成、发生无从管束管理,对助成死亡损害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过失过错,即与侵害发生和结果没有因果关联和利害关系,不应被视同为加害人。既然不是加害人,就不存在所谓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视为山洪致害后果的赔偿义务人,除非该赔偿义务早有明文法定。没有侵权行为法上的明确依据,牵强穿凿给上诉人分配赔偿责任,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且带有明显法官裁判造法的色彩。
七、原判将队友间自救与救人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单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1、 户外探险活动一直以来都倡导团队精神。但是,团队精神不是合同条款,也不是法定义务,对参加活动者不形成强制拘束力,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到本案来说,队友在活动中的表现的确也体现了团队精神,例如:善意提供活动车辆、分工采购公共食品、为女队友新驴友分背装备、强驴自觉多背公共食品杂物、溯溪攀岩时相互搀扶、山洪突发时紧急呼喊预警、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救助身边落水受伤的两名队友、确定骆旋失踪又无法施以救助后立刻电话报警、在救援队抵达前相互鼓励安慰、在救援队抵达后协助搜索等。尽管最终连专业救援队也无法将骆旋从山洪中救回来,但队友在危难险境之中已经尽到当时客观条件所允许的救助极限,在道德上已无任何愧疚。一审判决也承认,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实际受到了限制,因此,不能将骆旋死亡归咎于队友不施救或施救不力,而是客观施救不能。
2、 原判将队友间自救与救人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实际上是将所谓“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亦称之为“同舟无害扶助”伦理嫁接到司法实践中来。同舟无害扶助是指处于同一闭锁的空间而无法获得其他的救助可能的成员,在救助行为无害于救助人的根本利益时,应当对身陷危险中的其他成员施以救助的一种义务。这种理论至今还是社会伦理学范畴内的争论观点,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此种义务规定为普通公民间的相互救助义务,不具有法律适用效力和强制力,不能成为约束公民民事行为的法定义务。
即使是先撇开其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效力和强制力不说,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决定了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不能套用。首先,队友虽然同扎一段河谷,但在扎营时又分为三个相互分隔十多米远的巨石之上,在洪水来临时相互间已被激流所隔。在同一营点上的队友亦分属在不同的单帐或双人帐中,除陈培培与死者骆旋合用一顶帐蓬外,其他人是另分开扎帐混帐的,相互之间不存在空间概念的所谓“同舟”关系。陈培培与骆旋同帐虽有所谓同舟关系特点,但在听到山洪突发警讯之时己经先将骆旋推出帐篷,将生机先让给了骆旋,已经尽到特定危境下力所能及的相互扶助义务。而其他队友或将同帐人救出、或自救脱险,扎营在下游的队友还将落水漂近营点的两个队友救起,没有未尽相互扶助义务的情形。其次,在山洪突发险情瞬间即至的情况下,各人自救已经是自顾不及的客观事实:钻出已经漂移的帐篷,涉过没腹的洪水,攀上河岸高处到达安全地域,仅十几秒钟的功夫,骆旋已经被山洪冲入深潭之中,并旋即又被冲到河谷下游失踪,同扎一个营点的队友已经没有客观上可以救助她的可能条件。队友若跳下滔滔洪水之中施救,明显是有害于救助人根本利益(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不符合“在救助行为无害于救助人的根本利益”的前提条件。履行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的前提是确保自身生命安全,而不是强求救助人以有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危险方式救人,与被救人同陷危境甚至同失性命。在客观上不能或者明显有害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形下,无论是道德或者法律均不得强迫。相反,身处突发危难之中,队友当得行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权,这是法律明确授予的自救权利,具有无可争 议的合法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该适用紧急避险,而不是什么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这一不具法律拘束力的伦理观念。原判将普通人因组成户外探险团队后危险发生时负有自救与救人的义务当成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事实上就是同舟无害扶助伦理的加重版,连同舟无害扶助的“无害”前提都省去了。强求救人,无条件救人,其后果将是十分可怕的。在户外探险环境之下,因气象与地质突发灾难时,于危境中救助落难人,是需要专业技术、经验、胆识和可靠救护器材支持的高危行动,强求普通人在危境中既要同时救己又要救人,既是客观上难以做到并且随时有人身损害危险的,又是主观上强加非难他人的精神恐怖,结果是以道德之名害人之命,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八、原审认定户外活动尤其户外探险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是正确的,但在认定参与这种高危高风险活动发生损害责任时,却退回到一般侵权及归责理论中找答案,是不适当的。
上诉人认为,参与高危高风险户外活动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应该适用同是侵权行为法的自甘冒险归责处理。理由如下:
(一)、自甘冒险适用于自助性质的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及参加者。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依然冒险行事,风险却恰好发生。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因为首先,自甘冒险中受害人对可能遭遇到的危险情形,是预见到或应该预见的,却仍然甘于冒险,对自己人身或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未尽应有关注义务或者主观上有经意过失。
(二)、自甘冒险的四个构成条件,完全符合户外探险活动。
1. 自甘冒险须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
2. 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
3. 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
4. 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且非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的情形。本可避免是指行为人采取规避等措施就可以避免危险发生,但没有采取。
(三)、因山洪暴发导致骆旋等人死伤事件,就是一起自甘冒险所致的伤亡事件,风险责任应当自负。
1. 沟谷探险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户外运动,一审法院已将这次活动定性为具有危险的户外探险活动。自愿参加者即视为具有一定的主观冒险性。骆旋在雨季并有降雨预报的情况下毅然参加沟谷探险,是明知危险巨大仍然愿意冒险的行为。
2. 在不认识绝大部分同行人、不了解同行人户外技能和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参加危险活动,使得自己所冒风险进一步加大。随意选择在落差较大的河谷中央大石上扎营过夜,并且参加烧烤游戏喝酒嬉闹直至下半夜方睡,明显对自己所面临的潜在危险采取轻视态度。
3. 从9日凌晨4点多开始下雨,雨打帐篷声伴随着巨大雷声,尤其是明知没有人值哨观测水情,雨水汇集随时将形成洪水下泄极其危险的情形下,仍然躲藏在帐篷内安然酣睡,毫无自主避险的防备。断续降雨近三个小时之后,虽然天已大亮,河谷水势平稳,但潜在的山洪危险仍然没有被排除。身处峡谷之中,自应利用天亮行动方便的机会,起床收帐,向边坡或高处走避,做好紧急避险准备,但是,除了个别队友外,大多数人并没有这样做。面对可能将至的巨大危险而不主动规避,是自甘冒险的特征。这种冒险行为表露出全体活动参加者对自己生命权、财产权的忽视以及对于预见或应该预见到的洪水危险的轻视态度。毋须忌讳,骆旋对于自己面临的巨大危险,同样未尽起码的自身安全关注义务。
4. 自甘冒险终于导致了损害后果。实事求是的说,当晚在赵江河谷扎营的三个队伍、四十多人,都为自己甘冒风险行为付出了程度不同的代价:骆旋失去了性命,陈培培落水受轻伤,其他队友则大部分除了一件内衣一条裤衩外一无所有。
5. 自甘冒险是受害人骆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意思选择和个人意志决定的自主行为。上诉人各人均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并及时主动避险,但与死者本人未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并不及时主动避险,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合意,行为上没有相互直接结合形成共同的拘束行动。同时,麻痹大意、预险不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人认知能力差别和自主判断选择的个人行为,不是因为他人的思想或行为所造成,而且非常关键的一点是:麻痹大意、预险不避的危险性仅指向自己而非他人,亦即是某一队友麻痹大意、预险不避如果是一种过失过错,只会给自己本人而不会给骆旋带来必然的危险和危害,反之亦然。这种损害因果均由自己产生的过错,不构成队友间的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参加冒险是受到他人胁迫或因他人恶意欺诈产生重大误解所致,或者不能主动避险是因为受到他人的阻拦,否则,按照户外自助游习惯俗成规则和侵权行为法中过失相抵归责原则,其责应由自负。事实上在本案中,受害人不存在受到他人胁迫或因他人恶意欺诈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形,也没有受到他人阻拦而无法采取主动避险措施。据判决书所载,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这样的指控,原判也没有这方面事证的认定。
6. 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和群体活动主管部门尚未对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加以法律或行政规范,但是在我国,已流行二十余年的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已经参照国外两三百年户外探险既有规则形成了适合国情、习惯俗成并为广大驴友自律遵守执行的基本规则:实行自主判断、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原则;提倡互相关怀、助人为乐、同舟共济、遇险救援的团队精神和道德风范。最根本的规则精髓在于强调个人的行为自主性和风险自济性,不容将个人事务和安全责任依赖于他人或者团队。这些规则,完全符合自助户外探险的冒险特性,充分体现了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利益公平性。因为,自助探险活动参加者虽然明知危险潜在,却又不能准确预知危险将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是何种强度、在哪一个人身上发生加害,而队友之间相互安全关注在客观上又的确无法克尽、风险根本无法完全消除的状态下的利益公平,所谓危险莫测,险情难度,风险自负,意外自济是探险活动中最公平的风险分配原则。数以千百万计的户外探险参加者,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不分身份不分性别不分种族,都自觉默守着这些规则,使之成为户外探险这一民间社会活动的公序良俗和自律规则。基于自愿自主、诚实信用和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参加者既选择参加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就应视为愿意遵守既有俗成规则,并甘受约束。出现潜在危险中应当预见的风险侵害后,便推翻原本自愿遵守甘受约束的规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自律的基本原则,对信守户外习惯俗成规则的其他人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道德的。
八、原判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必须是由于非法行为侵害致使人格受到损害。本案中,受害人骆旋死亡是由于山洪暴发这一自然事件和自已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活动自甘冒险,在活动中又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以及遇险后自救能力较差造成的,不是十二名上诉人对她实施了非法侵害所致。
由于原判错误认定了事实,错误认定了案件性质,错误判定了法律关系,致使全案错误适用了法律。上诉人在此不再逐一指出。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诉请之裁决。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补充修正
需要所转的补充上诉状很有说服力,我赞成其中90%的内容,但认为“宿营地就有可能选在河谷”的争辨有些牵强,一般人是不想睡觉时都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其中关于自助户外探险和自甘冒险的引用和解释可能会有争议。
由于本人法律知识有限,不打算也没能力把法律说透,只是希望透过这件事推测一下社会和相关管理机构的对户外活动的态度,再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问题所在和今后的应对措施。
户外运动这几年蓬勃发展,人数大量增加,活动越来越普及,大量的活动也让驴友们放松了心情、开阔了视野、结交了不少新朋友。不过,随着人员和活动的增加,户外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其中有少部分是当前条件的野外活动无法避免的,但更多的是由于盲目和疏忽造成的。
于是,在一次次安全事故后,驴友受到的批评越来越多、越来越重。我们在户外界自称责任自负,可在社会上我们却或多或少地被看成不负责任的一群。虽然一句“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可以减轻一些心理压力,但在实实在在的责任和赔偿面前,我们却再也无法无动于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9 17:38:17编辑过]
由善意的提醒,到严肃的批评、指责,再到法律的强制约束,说明在驴友们自我规范和约束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社会对我们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我们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行规不为社会所接纳。
在户外运动刚起步的时候,老驴的平均身体素质、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都是比较强的,当时事故较少,有事故大家也能很好地处理;随着户外运动的发展和逐步大众化,一些新驴的身体素质、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明显满足不了户外运动的开展,但为了壮大我们的队伍,一概来者不拒,并制定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行规(当然还有其他因素)。
可在队伍壮大以后,许多老驴和领队发现我们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行规并没有起作用,有不少新驴不仅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就连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比较欠缺。一次次物质和精力的透支过后,网上的出行贴越来越少,新驴和老驴之间的知识和技能传接断链。偶儿有胆大的新驴组织活动,但面对一群患有活动饥渴症、见活动就上、知识和经验更缺乏的新驴,其中的危机四伏就不言而喻了。
那又如何来解除当前的困境呢?个人认为可以通过将论坛和活动分开对待的方式来解决:
对论坛而言,继续保持其完全开放性,欢迎各类喜欢户外的人士自由加入,自由发表言论;
对活动而言,就有必要实行准入制度,对各类活动进行难度和风险分级,对各位驴友评定经验和技术分,只有达到一定的分值的驴友才允许参加相应的活动,只要我们建立起这样一套机制和制度,帮老驴们解除后顾之忧,相信很多老驴还是愿意为大家服务的。
请爱惜自己和身边每一个人的生命!
马上就是春节了,本是大家高高兴兴团聚或者同行外出旅行的好日子,不应该说些事故责任之类的晦气话。但中央电视台在2月12日2频道《经济与法》栏目以“患难驴友”为题制作了一期节目,我反复看过后觉得对我们有许多启迪,于是想发一讨论帖,利用春节相对空闲的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户外的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安全机制的建立。
关于广西7.9案件的相关情况,见地质队员在户外安全栏目的帖子“户外运动生还是死--湖北案领队败诉赔付死者家属16万元”
希望大家畅所欲言,用我们共同的智慧和力量为宜宾户外筑起一道安全的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11:58:44编辑过]
2006年7月9日7点多钟,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县境内的赵江河谷突然爆发山洪。而此时在赵江河谷里,有多名旅游者正在露营。旅游者的安危牵动着周围所有人的心。由武警、消防、民警、两江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立即赶到现场,展开了长达7个小时的搜救。
现场采访:里面还有多少人,目前还有一个找不到,我们有三个负责人在那里,是怎么回事,山洪来得太突然了,一点预示都没有。
经过五个小时的艰难搜救,多数人都被带出了这个危险的河谷,不过还有一名旅游者一直都没有消息。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大约下午3点钟左右,搜救队在离出事地点下游三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失踪了将近7个小时的最后一名旅行者,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
手手母亲: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啊。
女孩名叫骆璇,遇难时年仅21岁,是南宁市一家网站的网络管理员。骆璇的网名叫手牵手,朋友们都叫她手手。在她离去后,她的网友们纷纷以在网上发帖的形式来纪念这个正处于花季年龄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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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手 |
手手去的赵江河谷并不是成熟的旅游区,南宁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都知道,到赵江游玩属于一种探险性质的活动,而78月份是南方的雨季,这个季节去河谷露营更是一项险上加险的活动。
手手的父母都不在南宁,所以对女儿的这次赵江之行毫不知情。那么,手手是如何踏上这次夺去她生命的赵江之行的呢?
当时和手手一起去赵江的有12个人,手手的父母以及朋友们都迫切想知道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然而,三天过去了,这12个人却始终都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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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去赵江的驴友 |
手手的朋友:道德上的底线至少得积极面对死者家属。可是他们采取一个回避的态度,我觉得这个很难让家人接受的。
为了探询事情的究竟,手手的母亲在事发后去了一趟赵江河谷,在现场的一个发现,让母亲对女儿的遇难有了一些疑问。
手手的朋友:手手的母亲说,如果有人提醒她女儿,她女儿爬出账篷(后),一伸手就可以够到那根树枝,她母亲说,为什么我女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冲走的,不可能,她说不可能。
为什么手手的母亲觉得不可能呢?这就是手手他们扎营的那块大石头,手手帐篷旁边确实有棵粗壮的树枝。母亲觉得女儿只要一伸手就能抱住那棵树,所以女儿很有可能是在睡梦中被冲走的。这会是真的吗?
直到事发的第四天,与手手一起去赵江的12个人终于出现了。
手手的朋友:那时候已经是非见不可了,因为第二天就要开遗体告别式了。
在手手的遗体告别仪式上,与手手同行的这12个人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自从7月9号现场撤离,他们为什么到现在才出现呢?他们又在逃避什么呢?
果菜汁:我们觉得是我们做得不对的地方,这个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山洪把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冲走了,手机,我们当时很多人,就穿着一条短裤住帐篷的。
驴友们说,这么长时间她们都没有出现并不是在逃避,而是由于在获救之后丢失了所有人的电话号码。所以直到出事后的第三天,12名驴友才通过网上联络真正聚到了一起,开始商量如何面对手手的家人。
和手手一起到赵江的这十二个人都自称是驴友,说起驴友,是近几年,在网络上流传着的对喜欢旅游的人的一种称呼,因为驴和这个旅游的的旅字谐音,又吃得了自助游的苦,所以被人叫做驴友。驴友都喜欢参加一些探险活动,手手则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
梁华东,是这次活动的召集人,就在2006年7月2日,他在网上发布了这样一个名为“7月8.9号赵江泡水,有人要一起吗?”的帖子,帖子里除了号召想去赵江的人报名之外,还规定了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规定了每个人应该缴纳60元的费用。
梁华东的帖子在网上得到了包括手手在内的12个人的响应,2006年的7月8号,13个彼此并不熟悉的人一起来到了赵江。在大自然中,他们尽情嬉戏,忘记了生活中的烦恼,也忘记了他们选择的这个地方时时都可能存在的危险。不会有人想到,仅仅几个小时后,他们将会面临一场没顶之灾。
2006年7月9日早上7点种左右,驴友们还都在或沉或浅的睡觉。突然所有人被一种巨大的声音惊醒。
果菜汁:声音很大,震耳欲聋。
梁华东:一听就知道肯定就是水声,很大声。
巨大的声音让他们刹那间意识到:山洪来了。
梁华东: 我边喊边出来,打开内帐外帐门还没来得及打开,那个账篷已经在移动了。我跳出来,我跳的一瞬间,等我反应过来,我已经被冲到下面那里了。
当梁华东惊惶失措爬上山的时候,果菜汁和另外几个驴友也爬了上来。事发突然,死里逃生的几个人面对来势凶猛的洪水不知所措。局面也很混乱,他们都没有注意到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
马菲菲,当天她和手手睡同一帐篷。据她回忆,山洪到来的时候,她们两个人是连同帐篷一起被山洪冲走的。两个人之所以没有及时逃出帐篷,是因为当洪水冲到帐篷的时候,马菲菲还在摸索打开帐篷的拉链。
马菲菲:是在冲的过程中,我打开拉链,先让她出去的。
洪水冲着两人过了一个很大的落差,马菲菲抱住了一块石头,就在此时,她看到手手也幸运地抱住了一块石头。
极地孤客:当时他们从上面直冲下来,马菲菲就因为抱住这块石头,缓冲一下,顶过去了洪水,就没有被冲下去,手手就在这块石头。
马菲菲:她也扶住石头了,她还叫我的名字。我说你扶好,不要动。我说,我爬上去,就拉你。我爬到石头上面的时候,我回头一看,就已经不见她了。
马菲菲:有一次我做梦,也梦回当时的情景。还做梦梦见我那一次救她,就是救到她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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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洪来得很突然 |
山洪来得很突然,手手还没有出帐篷就被洪水冲走了,这种情况下,她肯定是无法抓住树枝自救的。在马菲菲爬上石头之后,她在洪水里再也没能看到手手的踪影,直到7个小时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三公里处发现了手手。
马菲菲: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但是还是没有办法救到她。
事后,派出所调查的结果最终认定手手属于意外死亡,尽管驴友们也极力做了解释,可手手的父母面对这12个人似乎已经不能平静下来。而在网上,除了缅怀手手的悲伤之外,更多地充斥着是对同行驴友的指责。有人开始发起言论攻势,认为即便是意外,也是可以避免的,这12个人根本就不应该在雨季出行,他们显然缺乏最基本的户外运动的常识。有人也想到了该提起诉讼。
面对责难,12人中一位网名叫做极地孤客的驴友终于忍不住了。他在网上发表了名为“关天7月9日户外灾难的经过与反思”帖子,希望消除大家对他们的误会,澄清事实。帖子里这样写道: “对于遇难者,我们表示遗憾,我们也有伤心、难过。但我们不会感到耻辱,……至于有些人说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等,也许都是些素质低下的律师所言吧”。
手手的朋友:他里面的帖子所谓的英雄主义让我很气愤。他的那个所谓的探险,一定会死人的,肯定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的。我觉得这是很不负责任的一种说法。
手手的离去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论战,网上跟帖越来越多,言辞也越来越激烈。而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在讨论声中逐渐被明确提了出来。甚至有陌生的网友主动提出要为手手维权。
极地孤客在这篇文章中的态度激怒了一名名叫韦松君的驴友。韦松君在网上发布维权公告,郑重声明要帮助手手家人维权:“只要该买单的人出来正视自己的责任,站出来坦诚布公的面对自己的失误与过失,如果他站出来没能力买单,我会替他买!不管这个责任有多重,法律判予的结果有多大。”
几天后,韦松君与12名驴友见了面,要求12人向手手的家人认错并赡养手手的父母,遭到了驴友们的拒绝。
马菲菲 :你觉得这场由山洪引发的事情是我们的错造成的吗?
极地孤客:没有办法去承诺这个事情。因为我以后,包括我父母亲我也要赡养。你让我签这个协议,我只能尽力凭我自己的能力,我可以去帮助你,可以做得到。但是让我签一份协议的话,我是没有办法做得到这种事情。
韦松君,尽管只有24岁,却经营着一家矿业公司,而这些驴友基本上也是20岁出头,大都刚刚参加工作,驴友们觉得韦松君是在把她的道德观强加于别人。
极地孤客:如果我有钱了,我也可以尽很多道德上的义务,我也可以帮助很多人。经济条件跟里不一样,他经济上面的条件要你优越多的话,你让优越的跟比你差的人一样的标准,怎么能够履行得到呢?
12名驴友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他们可以尽一些道德上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该是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如果韦松君执意要打官司,他们也愿意面对,因为他们也希望通过法庭,搞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这12名驴友所犯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就在事发的前一天,也就是他们到达赵江的当晚,赵江河谷还一直下大雨,电闪雷鸣,一晚上都没有平静。在这种情况下,这13名驴友非但没有组织撤离,也没有安排人员守夜, 更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13个人全都选择了在帐篷里睡觉。
手手朋友: 这些都是我觉得可以避免的,至少在事前。
面对周围众多驴友的指责,梁华东他们也是满腹委屈,尽管没有人守夜,可那一晚他和极地孤客并没有睡好,两人一直在观察水势变化。按理说,山洪到来之前河水会慢慢变黄并逐渐上涨,可这次却很奇怪,水来得很突然。
梁华东:从听到声音,到能自己自救,那一瞬间都是十来秒钟。
水为什么会来得这么突然呢。事发后,驴友们才知道,因为赵江下游有一个水电站,所以在河谷的上游修有一个大坝,正是这个大坝的蓄水作用使得下游的水并没有慢慢上涨,从而迷惑了梁华东和极地孤客他们。直到蓄水漫过了大坝,突然冲了下来。
这个人的网名叫作国王,他们是当时去赵江泡水游玩的另外一支团队。在他看来,导致这次意外最大的问题,其实是这13个人选择了不合适的露营地点。
赵江是一个V型河谷,两边是悬崖,由于国王这支队伍进入河谷比较早,他们占据了一个地处高处的露营地。
国王:在我认为来说,赵江最好的扎营的地方就只能在这里了,以我们的经验,如果说我到那里之后,没有营地了,我可能会后撤到电站去扎营。
当天,手手这支队伍却是选择继续往河谷的深处寻找露营地。最终,驴友们不约而同选择了河谷里一块平整的大石头上安营扎寨,而像这样把帐篷搭在河床里,正是户外运动的禁忌。
红树林俱乐部会员石头:如果河床里面没有水,都不能在河床里面搭。因为很难预测,它一场大雨下来,它的水位会涨的很快,山里面都是这样子。
国王:每个人都疏忽,并不是说某一个人疏忽。这个团队所有人都在疏忽。
极地 :当时就没有考虑有洪水,我是没有考虑这个。
手手的朋友:包括手手本人,她自己可以说是一个很麻木的,为什么要去露营,跟什么样的人去露营,要做什么样的措施,要了解什么样的知识,她都不懂。
2006年8月,手手父母委托韦松君为代理人,将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万2千多元的赔偿,并指出此次活动的发起人梁华东应该负有比其他驴友更为重大的责任。可法庭上,梁华东并不承认自己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领队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当得起的。我觉得我自己能做领队,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梁华东说,户外运动的领队也就是组织者必须受过专业的训练,并且拥有专业资质和专业知识,领队在出行的安全保障和细节流程方面应该有周密的计划。而他们的这次休闲活动却区别于这种户外活动,他只是这次活动的一个发起人。
果菜汁 :我们这种就是出来休闲腐败的。
果菜汁:大家各玩各的。我觉得他跟我们的地位是一样的。
如今类似发帖组织的自助游越来越多,而这种户外运动常常具有探险性质,这场诉讼在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当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红树林俱乐部:你这是一种自愿的、这种自甘冒险的一种行为。那你选择去了,你就要为你自己的生命去负责。
国王:是天灾不是人祸,不是人为造成的。只是疏忽,疏忽造成的这个伤害,你这个责任你说怎么负?我们不是法律专家,我们没办法去定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