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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我爱我家§事务专栏 » 『户外安全』 » 户外安全责任——从广西7.9案件说起
松柏 - 2007-2-15 11:54:00

    马上就是春节了,本是大家高高兴兴团聚或者同行外出旅行的好日子,不应该说些事故责任之类的晦气话。但中央电视台在2月12日2频道《经济与法》栏目以“患难驴友”为题制作了一期节目,我反复看过后觉得对我们有许多启迪,于是想发一讨论帖,利用春节相对空闲的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户外的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安全机制的建立。

    关于广西7.9案件的相关情况,见地质队员在户外安全栏目的帖子“户外运动生还是死--湖北案领队败诉赔付死者家属16万元”

    希望大家畅所欲言,用我们共同的智慧和力量为宜宾户外筑起一道安全的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11:58:44编辑过]

松柏 - 2007-2-15 15:23:00

  2006年7月9日7点多钟,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县境内的赵江河谷突然爆发山洪。而此时在赵江河谷里,有多名旅游者正在露营。旅游者的安危牵动着周围所有人的心。由武警、消防、民警、两江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立即赶到现场,展开了长达7个小时的搜救。

  现场采访:里面还有多少人,目前还有一个找不到,我们有三个负责人在那里,是怎么回事,山洪来得太突然了,一点预示都没有。

  经过五个小时的艰难搜救,多数人都被带出了这个危险的河谷,不过还有一名旅游者一直都没有消息。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大约下午3点钟左右,搜救队在离出事地点下游三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失踪了将近7个小时的最后一名旅行者,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

  手手母亲: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啊。

  女孩名叫骆璇,遇难时年仅21岁,是南宁市一家网站的网络管理员。骆璇的网名叫手牵手,朋友们都叫她手手。在她离去后,她的网友们纷纷以在网上发帖的形式来纪念这个正处于花季年龄的女孩。


                       
手手

  手手去的赵江河谷并不是成熟的旅游区,南宁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都知道,到赵江游玩属于一种探险性质的活动,而78月份是南方的雨季,这个季节去河谷露营更是一项险上加险的活动。

  手手的父母都不在南宁,所以对女儿的这次赵江之行毫不知情。那么,手手是如何踏上这次夺去她生命的赵江之行的呢?

  当时和手手一起去赵江的有12个人,手手的父母以及朋友们都迫切想知道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然而,三天过去了,这12个人却始终都没有出现。


                               
一起去赵江的驴友

  手手的朋友:道德上的底线至少得积极面对死者家属。可是他们采取一个回避的态度,我觉得这个很难让家人接受的。

  为了探询事情的究竟,手手的母亲在事发后去了一趟赵江河谷,在现场的一个发现,让母亲对女儿的遇难有了一些疑问。

  手手的朋友:手手的母亲说,如果有人提醒她女儿,她女儿爬出账篷(后),一伸手就可以够到那根树枝,她母亲说,为什么我女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冲走的,不可能,她说不可能。

  为什么手手的母亲觉得不可能呢?这就是手手他们扎营的那块大石头,手手帐篷旁边确实有棵粗壮的树枝。母亲觉得女儿只要一伸手就能抱住那棵树,所以女儿很有可能是在睡梦中被冲走的。这会是真的吗?

  直到事发的第四天,与手手一起去赵江的12个人终于出现了。

  手手的朋友:那时候已经是非见不可了,因为第二天就要开遗体告别式了。

  在手手的遗体告别仪式上,与手手同行的这12个人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自从7月9号现场撤离,他们为什么到现在才出现呢?他们又在逃避什么呢?

  果菜汁:我们觉得是我们做得不对的地方,这个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山洪把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冲走了,手机,我们当时很多人,就穿着一条短裤住帐篷的。

  驴友们说,这么长时间她们都没有出现并不是在逃避,而是由于在获救之后丢失了所有人的电话号码。所以直到出事后的第三天,12名驴友才通过网上联络真正聚到了一起,开始商量如何面对手手的家人。

松柏 - 2007-2-15 15:26:00

  和手手一起到赵江的这十二个人都自称是驴友,说起驴友,是近几年,在网络上流传着的对喜欢旅游的人的一种称呼,因为驴和这个旅游的的旅字谐音,又吃得了自助游的苦,所以被人叫做驴友。驴友都喜欢参加一些探险活动,手手则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

  梁华东,是这次活动的召集人,就在2006年7月2日,他在网上发布了这样一个名为“7月8.9号赵江泡水,有人要一起吗?”的帖子,帖子里除了号召想去赵江的人报名之外,还规定了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规定了每个人应该缴纳60元的费用。

  梁华东的帖子在网上得到了包括手手在内的12个人的响应,2006年的7月8号,13个彼此并不熟悉的人一起来到了赵江。在大自然中,他们尽情嬉戏,忘记了生活中的烦恼,也忘记了他们选择的这个地方时时都可能存在的危险。不会有人想到,仅仅几个小时后,他们将会面临一场没顶之灾。

  2006年7月9日早上7点种左右,驴友们还都在或沉或浅的睡觉。突然所有人被一种巨大的声音惊醒。

  果菜汁:声音很大,震耳欲聋。

  梁华东:一听就知道肯定就是水声,很大声。

  巨大的声音让他们刹那间意识到:山洪来了。

  梁华东: 我边喊边出来,打开内帐外帐门还没来得及打开,那个账篷已经在移动了。我跳出来,我跳的一瞬间,等我反应过来,我已经被冲到下面那里了。

  当梁华东惊惶失措爬上山的时候,果菜汁和另外几个驴友也爬了上来。事发突然,死里逃生的几个人面对来势凶猛的洪水不知所措。局面也很混乱,他们都没有注意到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

  马菲菲,当天她和手手睡同一帐篷。据她回忆,山洪到来的时候,她们两个人是连同帐篷一起被山洪冲走的。两个人之所以没有及时逃出帐篷,是因为当洪水冲到帐篷的时候,马菲菲还在摸索打开帐篷的拉链。

  马菲菲:是在冲的过程中,我打开拉链,先让她出去的。

  洪水冲着两人过了一个很大的落差,马菲菲抱住了一块石头,就在此时,她看到手手也幸运地抱住了一块石头。

  极地孤客:当时他们从上面直冲下来,马菲菲就因为抱住这块石头,缓冲一下,顶过去了洪水,就没有被冲下去,手手就在这块石头。

  马菲菲:她也扶住石头了,她还叫我的名字。我说你扶好,不要动。我说,我爬上去,就拉你。我爬到石头上面的时候,我回头一看,就已经不见她了。

  马菲菲:有一次我做梦,也梦回当时的情景。还做梦梦见我那一次救她,就是救到她没事了。


                               
山洪来得很突然

  山洪来得很突然,手手还没有出帐篷就被洪水冲走了,这种情况下,她肯定是无法抓住树枝自救的。在马菲菲爬上石头之后,她在洪水里再也没能看到手手的踪影,直到7个小时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三公里处发现了手手。

  马菲菲: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但是还是没有办法救到她。

  事后,派出所调查的结果最终认定手手属于意外死亡,尽管驴友们也极力做了解释,可手手的父母面对这12个人似乎已经不能平静下来。而在网上,除了缅怀手手的悲伤之外,更多地充斥着是对同行驴友的指责。有人开始发起言论攻势,认为即便是意外,也是可以避免的,这12个人根本就不应该在雨季出行,他们显然缺乏最基本的户外运动的常识。有人也想到了该提起诉讼。

松柏 - 2007-2-15 15:28:00

  面对责难,12人中一位网名叫做极地孤客的驴友终于忍不住了。他在网上发表了名为“关天7月9日户外灾难的经过与反思”帖子,希望消除大家对他们的误会,澄清事实。帖子里这样写道: “对于遇难者,我们表示遗憾,我们也有伤心、难过。但我们不会感到耻辱,……至于有些人说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等,也许都是些素质低下的律师所言吧”。

  手手的朋友:他里面的帖子所谓的英雄主义让我很气愤。他的那个所谓的探险,一定会死人的,肯定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的。我觉得这是很不负责任的一种说法。

  手手的离去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论战,网上跟帖越来越多,言辞也越来越激烈。而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在讨论声中逐渐被明确提了出来。甚至有陌生的网友主动提出要为手手维权。

  极地孤客在这篇文章中的态度激怒了一名名叫韦松君的驴友。韦松君在网上发布维权公告,郑重声明要帮助手手家人维权:“只要该买单的人出来正视自己的责任,站出来坦诚布公的面对自己的失误与过失,如果他站出来没能力买单,我会替他买!不管这个责任有多重,法律判予的结果有多大。”

  几天后,韦松君与12名驴友见了面,要求12人向手手的家人认错并赡养手手的父母,遭到了驴友们的拒绝。

  马菲菲 :你觉得这场由山洪引发的事情是我们的错造成的吗?

  极地孤客:没有办法去承诺这个事情。因为我以后,包括我父母亲我也要赡养。你让我签这个协议,我只能尽力凭我自己的能力,我可以去帮助你,可以做得到。但是让我签一份协议的话,我是没有办法做得到这种事情。

  韦松君,尽管只有24岁,却经营着一家矿业公司,而这些驴友基本上也是20岁出头,大都刚刚参加工作,驴友们觉得韦松君是在把她的道德观强加于别人。

  极地孤客:如果我有钱了,我也可以尽很多道德上的义务,我也可以帮助很多人。经济条件跟里不一样,他经济上面的条件要你优越多的话,你让优越的跟比你差的人一样的标准,怎么能够履行得到呢?

  12名驴友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他们可以尽一些道德上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该是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如果韦松君执意要打官司,他们也愿意面对,因为他们也希望通过法庭,搞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这12名驴友所犯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就在事发的前一天,也就是他们到达赵江的当晚,赵江河谷还一直下大雨,电闪雷鸣,一晚上都没有平静。在这种情况下,这13名驴友非但没有组织撤离,也没有安排人员守夜, 更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13个人全都选择了在帐篷里睡觉。

  手手朋友: 这些都是我觉得可以避免的,至少在事前。

  面对周围众多驴友的指责,梁华东他们也是满腹委屈,尽管没有人守夜,可那一晚他和极地孤客并没有睡好,两人一直在观察水势变化。按理说,山洪到来之前河水会慢慢变黄并逐渐上涨,可这次却很奇怪,水来得很突然。

  梁华东:从听到声音,到能自己自救,那一瞬间都是十来秒钟。

  水为什么会来得这么突然呢。事发后,驴友们才知道,因为赵江下游有一个水电站,所以在河谷的上游修有一个大坝,正是这个大坝的蓄水作用使得下游的水并没有慢慢上涨,从而迷惑了梁华东和极地孤客他们。直到蓄水漫过了大坝,突然冲了下来。

  这个人的网名叫作国王,他们是当时去赵江泡水游玩的另外一支团队。在他看来,导致这次意外最大的问题,其实是这13个人选择了不合适的露营地点。

  赵江是一个V型河谷,两边是悬崖,由于国王这支队伍进入河谷比较早,他们占据了一个地处高处的露营地。

  国王:在我认为来说,赵江最好的扎营的地方就只能在这里了,以我们的经验,如果说我到那里之后,没有营地了,我可能会后撤到电站去扎营。

松柏 - 2007-2-15 15:33:00

  当天,手手这支队伍却是选择继续往河谷的深处寻找露营地。最终,驴友们不约而同选择了河谷里一块平整的大石头上安营扎寨,而像这样把帐篷搭在河床里,正是户外运动的禁忌。

  红树林俱乐部会员石头:如果河床里面没有水,都不能在河床里面搭。因为很难预测,它一场大雨下来,它的水位会涨的很快,山里面都是这样子。

  国王:每个人都疏忽,并不是说某一个人疏忽。这个团队所有人都在疏忽。

  极地 :当时就没有考虑有洪水,我是没有考虑这个。

  手手的朋友:包括手手本人,她自己可以说是一个很麻木的,为什么要去露营,跟什么样的人去露营,要做什么样的措施,要了解什么样的知识,她都不懂。

  2006年8月,手手父母委托韦松君为代理人,将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万2千多元的赔偿,并指出此次活动的发起人梁华东应该负有比其他驴友更为重大的责任。可法庭上,梁华东并不承认自己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领队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当得起的。我觉得我自己能做领队,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梁华东说,户外运动的领队也就是组织者必须受过专业的训练,并且拥有专业资质和专业知识,领队在出行的安全保障和细节流程方面应该有周密的计划。而他们的这次休闲活动却区别于这种户外活动,他只是这次活动的一个发起人。

  果菜汁 :我们这种就是出来休闲腐败的。

  果菜汁:大家各玩各的。我觉得他跟我们的地位是一样的。

  如今类似发帖组织的自助游越来越多,而这种户外运动常常具有探险性质,这场诉讼在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当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红树林俱乐部:你这是一种自愿的、这种自甘冒险的一种行为。那你选择去了,你就要为你自己的生命去负责。

  国王:是天灾不是人祸,不是人为造成的。只是疏忽,疏忽造成的这个伤害,你这个责任你说怎么负?我们不是法律专家,我们没办法去定这个。

  户外运动盛行,驴友遭遇意外的事件也时有发生,2006年的五一期间,就有一个驴友在穿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西北部,一个名叫库布其沙漠的活动中,中暑晕倒,由于这名驴友本身体质就比较弱,所以最终没能被抢救过来。那么,在广西的这起驴友出行意外事件中,责任问题应该如何界定呢?对于梁华东的身份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梁华东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 路线 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其为组织者。梁华东的行为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重大的责任。

  手手和其他11名被告,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也有过错。对于除梁华东之外的11名被告而言,已经完成了自救义务,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实际受到限制,对于手手的死亡损害后果,仅须承担最轻的责任。

  对于手手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应该承担比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法院酌定受害人手手 梁华东 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梁华东赔偿死者父母163540 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385 元。

  一审判决后,梁华东等12名被告提出了上诉。二审仍在审理过程中。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都是自发参与活动,那么现在流行这样一种做法,参加活动的人会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这样约定,相互间不需要对活动中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这种条款叫做免责条款,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参加这种户外运动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认定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采访:

  群体性的户外运动,我们把他称之为共同行为,共同行为当中大家有一种避免发生事故的一种共同注意义务,就是你该想到的要想到,该做到的要做到的,如果你违反了这种共同注意义务,那么这些参加者就构成共同过失,在民法上就构成基于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那么基于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的参加的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连带责任相互之间也可以做一些适当的分配。

  那么,如果参加活动的人彼此订立一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采访:

  侵权法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所产生的责任,这是不可以预先以合同条款来免除的,为什么呢,如果预先可以以合同条款免除的,意味着定了这种合同条款的人他们可以降低自己的注意标准,他们就可以比一般情况下更轻率,而法律的基本目标是为了爱惜生命,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不允许通过这种约定降低自己的注意义务。
                           

  春节快到了,有很多喜欢旅游的人又会趁这个时间出去走走了。亲近大自然,热衷野外探险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探险不等于冒险。并不是背上户外背包就能成为驴友,如果没有野外探险所必备的安全知识,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野外生存的身体素质,还是不要贸然行动。

  珍爱生命,自己的,以及他人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15:55:19编辑过]

松柏 - 2007-2-17 11:44:00

    没有人发表言论,我就先一个人再说说。

    事故发生后,对于领队和其他队友该不该承担责任,分歧很大,于是有了网上论战和法律诉讼。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许多驴友反映非常强烈,认为不仅会严重影响今后户外的发展,也给一般的人际交往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实,一审判决确有许多错误之处,具体的批判见“野人论坛—户外家园—结伴而行”的帖子“[转帖][7.9赵江洪难案上诉案]为了司法正义,我们援助上诉!”(http://www.gx8844.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45379&page=3),该帖从基本事实、领队的认定、盈利推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对于基层法院的错误,我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也不会因为其错误就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毕竟还有许多纠错的渠道,中央电视台对一审的引用,我认为只是陈述事实,并不表示一审的完全正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8 21:06:18编辑过]

松柏 - 2007-2-18 21:01:00

  但一审也功不可抹。

  一是通过巨额判罚,让一个户外安全事故第一次引起全国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并顺理成章地探讨户外安全责任和安全机制;

  二是青秀区法院的判决书上,出现了法学理论的说法。虽然我国基层法院无创制法律条文的权利,但能从法学理论来思考,实属难能可贵,因为理论的最终归宿和根据就是我们的基本常识和惯例,也就是说法官们根据我们的基本常识和惯例认为,领队和其他驴友应该负责任,只是他们知识还不够丰富,以致闹出了全国性的笑话。可在中央电视台谈话的法学教授帮他们解了围,找出了法律依据—共同行为、共同义务、共同过失。

松柏 - 2007-2-25 18:05:00

  关于户外活动是不是团体性的共同行为,原先是有一些分歧的。

  非赢利性质的户外活动都坚持四自原则(自由结合、自愿参加、自担风险、责任自负),大家只是结伴而行,相互之间可以不必问姓名、工作、收入等带有强烈社会属性的信息,以便于放松心情、平等交流,有点类似于面具化装舞会,同时也秉承了网络交往的习惯做法。这在一般网友聚会和低风险的近郊徒步中是完全可行的,也深受驴友的推崇。

松柏 - 2007-2-26 12:07:00

但在风险稍高的户外活动中,就不仅仅是结伴而行了,我们在内心深处对领队和同伴怀有一种期盼,希望相互帮助、相互协作、共同抵御外在的风险;事实上,我们也是以一个团队的方式,才得以克服各种风险,领略到常人难以亲历的风景。于是,我们的真实想法和真实活动就同我们的宣言出现了背离。

另外,我们责任自负的豪言难以经得起深入推敲。在活动经费开支和一般性的小痛轻伤方面,我们自己拍拍胸脯就能作数,但遇到严重伤害以上的事故,我们就难以一个人做主了:试想某一驴友重伤致残或身故,其父母子女需要人负担;就算是孤家寡人一个,在重伤致残后,也无力自负。再退一步说,就是没有事故,仅仅是遇险被围,我们仍然需要社会力量的救助。

所以“我的事情我做主”的个人英雄气概不宜过多提倡,“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也须严格界定范围(限于活动经费开支和一般性的小痛轻伤)。

松柏 - 2007-2-27 12:01:00

  既然户外活动是共同行为,需要相互之间承担义务和责任,是不是主要责任就该由邻队和队友承担呢?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不论是什么团队,她都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在没有外来强制的情况下,每一个参加者都有义务对这个团队有足够的了解,即使这个团队的每一个人都缺乏基本的户外知识,自愿参加进去首先就是自己的错,这是对一个成年人的基本要求。其次,才能论及其他同行者的过失。

  记得手手朋友有这样一句话“包括手手本人,她自己可以说是一个很麻木的,为什么要去露营,跟什么样的人去露营,要做什么样的措施,要了解什么样的知识,她都不懂”,在自己都不对自己负责的情况下,要求其他人负主要责任,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现在有一些网友希望加大领队的责任,以阻止盲目户外活动的蔓延,其初衷是好的,但未免太过偏激,属于管制型思维习惯在作怪,必然不利于户外活动的发展。

需要 - 2007-3-1 9:33:00
分析得很透彻,大家继续讨论三。
风餐露宿 - 2007-3-1 11:40:00
面对已经发生的事,作为我个人不想去评论,但是我想说:在日益频繁的户外活动中,各位驴友应该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同时也要爱惜别人的生命。户外不是时尚,户外不在是简单的走出家门外的活动,在你确定参加活动以前请认真思考一下?
松柏 - 2007-3-7 11:59:00

  看来安全问题是比较沉重,大家都不想发表言论。其实现在的沉重就是为了今后的不沉重。再当一回恶人,最后谈一谈79案件:

  一审判决是以盈利推定为依据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巨额赔偿的,只要该次活动是真正的AA制,其推定必然不能成立,巨额赔偿也就会受到质疑;现在只能按照专家的说法,以共同行为、共同义务为依据,以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为事实,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承担一定的赔偿,其中梁华东的赔偿额肯定会稍高一些;但只要不是盈利活动,就不应该要求领队和其他队友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团队不是监护人,毕竟参加者是成年人。

  一审判决是以盈利推定为依据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巨额赔偿的,只要该次活动是真正的AA制,其推定必然不能成立,巨额赔偿也就会受到质疑;现在只能按照专家的说法,以共同行为、共同义务为依据,以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为事实,判处梁华东和其他队友承担一定的赔偿,其中梁华东的赔偿额肯定会稍高一些;但只要不是盈利活动,就不应该要求领队和其他队友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团队不是监护人,毕竟参加者是成年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9 11:38:13编辑过]

需要 - 2007-3-7 13:18:00
转贴此案上诉状做资料:
(补充修正本)
上诉人(略)
上列共十二名上诉人均系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略)
上列二被上诉人系一审原告。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特提起本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 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径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并有重大事实遗漏。
1、 原判认定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活动,并不准确。事实上,梁华东是在南宁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相邀驴友同游,亦即是特向自助旅游爱好者这个特定群体发起自助同行户外探险活动,并不是向社会各界招揽观光游客。

2、 原判认定“包括骆旋及另外11名被告是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华东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华东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华东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与事实不符。①、在安吉客运站汇集的只有10人,韦xx是在武鸣县两江镇与10人队伍汇合,而潘xx、梁x则是到两江镇碰上10人队伍后,才决定加入同队活动;②、徐xx只预交了50元,覃xx、李xx合交了110元,韦xx、潘xx、梁x每人只预交了20元活动费,;③、安吉车站汇集后,由于梁华东自驾的柳微车无法载乘10人,骆旋与陈xx等三人是改乘另一团队车辆到达赵江的,而潘xx、梁x则是自驾前往,临时加入。一审合议庭在庭审中根本没有对这些事实进行逐一查证,单凭被上诉人一面之词便轻率采信认定,有失公正。

3、原判认定“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这是不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主观定论。事实上,当晚下雨的确切时间是从9日凌晨4时左右,才开始降雨,到早上6时半左右雨停;雨势开始时较大,但并没有达到气象标准的暴雨量,雨势先小后大然后渐小,断断续续,绝对不是连降几场暴雨。若是在露营地区连降几场暴雨,营区流域早就涨水,帐篷早就会被集水所浸泡,包括另外扎营在下游不远处的两支露营团队在内共50余人早就会因雨水浸泡而拔营避险,不必等到早上7时山洪突袭而来时弃盔丢甲、狼狈逃命。这是常识也是事实,不单全体上诉人可以作证,同在河谷扎营的其他团队成员也可作证。从一般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讲,原告既诉称“露营地区连降几场暴雨”,就应该负责举证证明连降下了几场暴雨的必要证据:如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实测雨量报告或者雨量测算鉴定报告,水文部门的水文观测记录等,最起码要有多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词为证。在没有相关必要证据为认定依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不能单凭原告一纸诉状的描述,就认定露营地区连降几场暴雨这一严重影响过错归责结果的重大事实。
 
4、 对于山洪事故发生活动被迫中止,队友之间分散离去之后为何没有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的事实没有查明,属遗漏重大事实的情形。因为,一审法院正是以“不能证明是否有盈余”、“没有退过款给队员”作为充分理由推定被告梁华东具有营利性的。其实,没有及时结算是有完全合理合法的主、客观原因的。

二、原判认定梁华东是这次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没有充足证据。

原判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对被告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的发帖原文予以全盘认定。其帖为:“[帖题]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帖子内容]这地方我想也有很多人知道了,功略........这周周末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电话13877177530,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从这个帖子文字来看,发帖人梁华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打算在周末去赵江河谷玩水游泳,吃喝腐败两天(“泡水”、“FB”的网络习惯俗成语通意),有没有也想一起同去的?我没有活动计划和方案(“攻略”在网络户外界中通指事先制定好的活动出行谋略和方案),有意同去的请电话通报好确定人数,活动中发生的公共费用大家一起分摊多退少补(“AA”制在户外界的通解、习惯俗成的结算规则),预计费用开支大约为每人60元。愿意一起同去的周六早8点安吉车站集合,一齐出发(未确定交通工具,是购票坐班车还是包车或自驾车没有最后确定)。由此可见,梁华东的本意仅限于好意寻找户外出游的合意同行人。至于到达赵江后如何开展具体活动、策划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强度难度、宿营地选择、活动纪律和管束权、饮食腐败程度等事关户外活动实质的内容,梁华东都没有事先制定,有待合意同行人汇集成行后再予当面相商或临时集体决定。在这个帖子里,既看不到发帖人将自然取得对整个活动计划方案的策划权、费用收支的决定权、对同行者的行动监管权等组织者权利的明示,也没有暗示或随后跟帖声言要行使这些只有组织者才能拥有的权利,更没有为活动或同行人提供活动经费。安排车辆也是基于活动快捷便利和降低共同成本(加油费明显低于另行租车或车票费用),是利己利他的好意行为,况且乘用何种车辆只是抵达目的地的一种可选工具,仅与活动公共成本关联,而与活动目标任务“赵江泡水FB”以及探险活动正式开始后的管理权没有直接关联性。原判既已全盘认定了帖子的内容,却又忽视帖子的文字表述及明示意思,硬是将发帖人的出行打算、空缺或待决的攻略事项、预估性的可能费用提示、集合地指示硬套成是发帖人“制定”了活动基本计划,进而以这些有明显缺陷的“特征”认定发帖人为组织者,实属生砍硬套。上诉人梁华东始终认为:没有对活动的核心目的和中心任务“赵江泡水FB”具有排他性的方案策划权、计划决定权以及对队友行为的指挥管束权,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的事实,就不能被认定是这次活动的当然组织者。而原判中恰好缺乏的就是对这种权利和行权事实的认定。充其量,梁华东发出了寻伴同游帖,只是活动的善意发起人,仅起到倡议这次活动的有限作用。作为活动发起人,应尽的责任至十三人团队组成时为止,即全体队友在两江镇汇集成为一支探险团队时止。团队成立后,相关探险活动均属团队集体行动和安排,梁华东仅是队友之一,发起人身份及责任自此丧失。原审仅以相约同游帖与提供好意同乘车辆这两个与探险活动目的任务无直接关联的理由论定组织者,既是对户外活动组织规则的无知,也是对案件具体事实的忽视。敬请二审予以纠正。

三、原判将“AA”制自助出游活动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质的违法活动,缺乏稳固确切的证据为推定根据。
1. 本案属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负有为证明其所诉侵权事实和理由穷尽举证责任的义务。原告在举证证明被告梁华东收取了60元活动费与要证明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之间,还缺乏应举未举之证明任务:①、户外活动经费“AA”制是一种营利性收费制度;②、梁华东在这次活动中以“AA”制名义所收取的60元中已包含了多少盈利;③、原告已向梁华东主张结算活动费,而梁华东以盈余即为利润为由拒绝结算和退款。若无此证链,则营利性自不成立。而按照法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定,被告梁华东不必负为对方诉求成立之举证义务,除非本案是旅费结算之诉。
2. 依据户外AA制一般惯例,预收预计经费是预收代管便于统一公共开支的常见行为,早为广大驴友所适用。“经费AA,多还少补”,是包括死者骆旋和全体上诉人在内的共识和合意,即使确有盈余,即使应结而未及时结算,应退还而未予退还,仍不能改变这是一种因预收代管款账所生债的关系,绝非营利性质。不及时结算不等于不必结算,迟延结算不等谟率怠1簧纤呷宋聪刃薪崴阒ǎ室舛撸滴袼稀O衷冢纤呷艘丫扇『戏ǖ姆绞浇崴懔苏獯位疃母飨钍罩В崆辶烁髯缘耐瞬箍钕睢JO碌闹皇潜簧纤呷耸欠窠邮芙崴惚ǜ娼峁驮覆辉敢饨邮沼嗫盍恕K接贫ǖ幕∫丫桓创嬖凇?br/> 3. 一次自愿的相约同行活动事先预收便于公共开支的经费,不为法律所禁止,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形。

四、原判依据侵权行为法判定上诉人承担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违背基本事实不能成立

1. 原判所引述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四要件是判词中最为精准的部分。四要件中之第二、三要件是: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正如前一论点所述,一次自愿的相约同游探险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就算这次活动的技术难度强、风险高危险大,也不构成任何违法的情形。既无违法行为,根本就不必再去讨论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侵权四要件缺失有二,侵权判据自然不能成立。
2. 骆旋因赵江河道突发山洪意外死亡,已有参加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证明所证实。山洪是直接的致害原因,死亡是结果,死亡因于自然事实这个侵害原因力。从客观角度来讲,侵害原因力既然是山洪,而山洪并非上诉人可以管理、使用、支配的物件,故对侵害原因力上诉人无从起到管束作为,也就没有什么违法、因果的情形可言。
五、选择在雨季出游、扎营河谷、不设夜间值守、雨后不及时组织避险不是法律定义上的过失过错行为。

1、 死者与上诉人所参加的是一次户外探险活动。原判认定这次活动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探险活动,上诉人没有异议。但这只是从活动的运动特性去判定,没有从活动的组织形态上加以判别。从活动发帖所在栏目“驴行驿站”和帖中“经费AA,应该每人60左右,有人要一起来吗?”的意思明示,这是一次面向驴友即自助游爱好者发起的相约同游自助户外活动,亦即是自助旅游爱好者以自由消费群体身分、以自己承担自己分摊费用的方式组成的一项多人参加的自助同行户外活动。原审既定性为探险,那么这次活动就属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由中国最专业最权威的词典编辑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最负盛名的出版商商务印书馆于2005年5月发行的最新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810页中【自助】词解为:自己动手为自己服务;【探险】,1325页的词解是:到从来没有人去过或很少有人去过的艰险地方去考察、寻究自然界情况。从其行为定性而言,带有对未知危险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的自然环境和现象进行主动寻究、考察的特征,是明知有危险却主动去探究的自我冒险行为。按上述词解意思组合,这次活动就是自己动手为自己服务的户外探险活动,其根本属性就是:在活动中,一方面是自己动手为自己服务,既不需要他人提供服务也不必为他人提供服务;一方面是由自己自主判断并自力完成带有冒险性的整个活动过程。虽然,户外探险活动一直以来都倡导互相关怀、助人为乐、同舟共济、遇险救援这种团队精神,并将其作为衡量队友为人品德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但是,团队精神毕竟已经超出了自助行为本身所固有的意涵,是基于自愿助人的道德操行,不属于法律规范内的强制义务和必须责任,没有法律强制力。纵有违反团队精神的行为,亦不适用法律调整。

2、 到赵江河谷探险是一次目的和任务相当明确并经公示的合法民间自助户外活动,不存在欺骗性。首先,活动帖是在“驴行驿站”这个自助户外活动爱好者栏目发布的,相邀同游的对象依一般人的理解是面对驴友,而非商业旅游的普通旅客。其次,这次活动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的户外探险,时间就安排在雨季,地点就是在赵江(赵江是河谷名,不是某个村名山名),内容包括游泳玩水、集体野炊,时段为两天一夜,必须要露营。事实上,队友集合公购了三餐一烧烤夜霄的食品,自带着露营装备和游泳衣物,表明凭借着常识和经验,大家早已明确知道这次活动的实质和大致内容。也就是说大家是明知雨季出游、河谷活动、野外露营,条件受限时不排除在河谷扎营的可能。既然如此,属于明知冒险,自愿甘为的行为,就不能够将雨季出游、扎营河谷视为是过失过错,更不能视为是活动发起人或其他队友的过错。撇开这次探险活动本身固有的性质和内容,蛮不讲理、事后非难,不是理性的中立公正心态,更不是试图为户外探险活动制订未来责任规则所应有的客观理智。

3、 雨季只是一个气象学名,指降雨相对频繁及降雨量相对较大的季节,在中国南方,指的是公历5~9月这段夏、秋髙温炎热强对流天气季节。雨季并非每天都降大雨、暴雨,必定会有山洪暴发,也有相对比较好的天气适合开展消夏避暑的各种户外活动。因此,即使在雨季也并非不可以出游,只是风险有所增大,在户外活动常识性读物中,也没有将雨季确定为户外活动的禁区。其次,河谷扎营只是在河谷中安置简易帐篷,驻扎人是可以随时进出活动的,并没有什么扎营纪律约束其活动自由。也就是说,驻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临时需要或者对危险的合理判断,不受限制地随时进出帐篷,离开河谷转移到安全地域,摆脱潜在危险。河谷扎营是河谷型户外露营活动的自然选择,当出现相对明确的危险威胁时,如营区连降大雨、出现山洪预兆、遭遇野兽袭扰等,身处险境的扎营人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自主避险措施,使损害不致发生或者将损害降至最低。因此,雨季出游、扎营河谷虽然危险性有所增加,但由于户外探险活动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和不测风险的活动,风险性大小只与活动的难度有关,危险系数大小也仅与活动的危险等级有关,雨季探险扎营只说明这次活动固有的风险难度较大和危险等级较高,冒险性要更大一些,但绝对不是民法概念上的行为过失过错。而且,河谷扎营与死亡损害发生也没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上诉人以及在同一夜晚同样扎营在下游河谷内的另外两支团队,就没有发生死亡损害结果,就是最好的证例,即雨季出游、扎营河谷与死亡结果发生没有因果逻辑上的盖然性。

4、 相约同游自助探险活动中,除非事先声明在先或者经推举程序产生的从属管束关系外,依据习惯俗成并长期遵守的自律规则,同行队友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任何人不应要求他人对自己负起安全关注责任,也不必对他人负起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注意义务当得自己关注。因此,不存在谁应当值夜,谁应该组织撤离的义务和责任。被上诉人既然认为值夜和雨后撤离是理所当然天公地道的事,那末,骆旋当时就应该去做这些可以做得到并且明显对自身安全有利的事情,而不必等谁去为她做。根据生还的十二名上诉人以及其他同在赵江扎营活动的证人证实,有两个基本事实不能忽视:①、山洪不是在黒夜里发生的,暴发时已经是9日上午7点之后。夏秋时节,上午6点天就已经放亮,7点天完全亮了。按照一般户外习惯,已经是自觉起床洗漱收帐的时候了;按照户外一般常识,天亮之后因隐匿于黒夜中的潜在危险已经明朗化,守夜防范危险已成为不必要,也没有必要安排他人白天值守,专催懶睡的队友起床。②、9日凌晨4点至7点,营区的降雨只是雷阵雨,雨量并非很大,远没达到一审所认定的几场暴雨的情形,营地周边没有形成大雨后应有的集水径流,河道中水线没有上涨,水色没有变混浊,没有上游枯枝落叶等漂浮物下来,也没有事前听到如飞机起飞般的洪暴声,根本就没有户外常识和经验中山洪暴发前应有的征兆。当早起的队友听到洪暴声时,山洪己经随声而至,没有任何合理的提前量。也就是说,就算是有人自发值班专门盯看河水,也无法有效预警山洪到来,因为以普通人依据户外常识或者自身经验获得的认知能力,不会在毫无常识预警的情况下得出山洪即将暴发的合理结论。既然没有认知到山洪即将暴发,自然不会认为需要及时撤离。事实上,包括死者骆旋、十二名上诉人、以及其他同在河谷中扎营的几十个驴友,当时都没有采取避险撤离行动,就源于虽然有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但由于客观上没有山洪暴发的合理征兆,根据自己的常识或经验判断,主观上不能充分预见到山洪暴发。所以,尽管早就有人起床出帐了,也有人注意了营区的水情水况,但却是坐在河谷的大石头上抽烟、大小解,或者是在水潭边煮早餐、熬咖啡,其他的人就在帐篷中继续赖床或干脆睡懒觉。洪水瞬间暴发,冲泄到跟前,才知道原来是山洪暴发了,猝不及防、狼狈逃生。这一切既在模糊预感之中,又在判断意料之外,这就是当时山洪暴发时的真实写照。导致这次山洪暴发在毫无常识征兆下突发的原因,一是因营区无强降雨,二是强降雨发生在赵江电站拦河坝上游以远高山地域。因夜黒所限,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远方天象的视觉了望效果,无法知道上游降雨的真实情况。而且,由于上游电站大坝的截水蓄洪作用,上游降雨涨水情况无法及时、真实反映到下游。随着雨量水量大增,上游已经形成山洪,随着洪水高蓄,突然漫坝倾泄而下,顷刻之间汹涌而至,山洪暴发猝不及防。但是,在下游开展活动的三个团队的队员,事前并不知道上游有这么一个拦河大坝,不知道上游蓄洪的特情。正是由于这个始料未及的大坝存在,改变了山洪自然形成的一般规律和征兆,直接影响人们对上游水情发展的准确判断,误认为上游同样没有强降雨,无法以一般认知常识和经验预见山洪暴发。这种因始料未及的客观原因,导致同处危境的普通人以正常认知能力判断失误的情形,属于超出普通人合理注意能力之外的客观意外,不应归咎于主观过失过错。由此可见,诸如没人守夜、没有及时组织撤离这些外因性的安全防范措施,由队友提供的安全保障关注,既不可能避免山洪灾难的发生,也不是队友或者应该由谁负责的过失过错。

5、 上诉人认为导致骆旋意外死亡,除了山洪突发的主要原因力之外,起到直接助成死亡结果发生的因素有以下两个内在因素:①、在潜在危险明显可预见后,受害人自己没有尽到必要的自身安全注意,主动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在河谷扎营十一个小时后,自9日凌晨4点开始下雷阵雨直至早上7点,在长达3个小时的断续降雨期间,依一般普通人的安全注意标准,受害人即使是不能预见但仍然应当预见到山洪可能要发生,但没有采取任何主动避险行动,例如早起离帐、远离主水道,爬上河谷大石或边坡上,将自已置于相对安全地域等。这些最起码并且完全可以自己做到的安全注意和行动,并不需要他人主动提醒或者强制作为。可以说,受害人明知置身险境,却知险不避,盲目冒险,是灾难得以发生最主要的助成因素,属自身内在原因,构成对自己之过失。②、受害人自身的自救能力。扎营同处一地的共有4顶帐篷8名队友,当山洪袭来时,同陷洪水之中,有5人就地自救脱险,3人被冲到下游。落水3人当中,2人依靠自力攀附岩壁或河石,在队友救助下成功脱险,唯有骆旋自救能力差,未能自救待援,最终不幸受溺身亡。自救能力的个体差异,是不可勿视的损害助成因素,也是属于自身内在原因。这两个致害助成原因,都是自己造成或者固有的,同样不能归咎于他人过失过错。(下帖继续)
需要 - 2007-3-7 13:19:00
六、原判以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


1. 上诉人认为若侵权四要件都完全具备,一审的衡责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正如前面所述理由,四要件缺失有二,侵权不成立,则不能再单独适用“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给上诉人分配侵权责任。

2.  所谓加害人是指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包括人为加害人和自然事件加害人。本案是因自然事件加害所致损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加害人,但因法律规定负有管束物件义务人不作为之时视同为加害人。上诉人不是赵江河谷及其水资源的管理人,也不是上游电站水坝的管理人,如前面所论,上诉人对致害原因力山洪的形成、发生无从管束管理,对助成死亡损害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过失过错,即与侵害发生和结果没有因果关联和利害关系,不应被视同为加害人。既然不是加害人,就不存在所谓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视为山洪致害后果的赔偿义务人,除非该赔偿义务早有明文法定。没有侵权行为法上的明确依据,牵强穿凿给上诉人分配赔偿责任,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且带有明显法官裁判造法的色彩。
七、原判将队友间自救与救人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单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1、 户外探险活动一直以来都倡导团队精神。但是,团队精神不是合同条款,也不是法定义务,对参加活动者不形成强制拘束力,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到本案来说,队友在活动中的表现的确也体现了团队精神,例如:善意提供活动车辆、分工采购公共食品、为女队友新驴友分背装备、强驴自觉多背公共食品杂物、溯溪攀岩时相互搀扶、山洪突发时紧急呼喊预警、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救助身边落水受伤的两名队友、确定骆旋失踪又无法施以救助后立刻电话报警、在救援队抵达前相互鼓励安慰、在救援队抵达后协助搜索等。尽管最终连专业救援队也无法将骆旋从山洪中救回来,但队友在危难险境之中已经尽到当时客观条件所允许的救助极限,在道德上已无任何愧疚。一审判决也承认,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实际受到了限制,因此,不能将骆旋死亡归咎于队友不施救或施救不力,而是客观施救不能。

2、 原判将队友间自救与救人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实际上是将所谓“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亦称之为“同舟无害扶助”伦理嫁接到司法实践中来。同舟无害扶助是指处于同一闭锁的空间而无法获得其他的救助可能的成员,在救助行为无害于救助人的根本利益时,应当对身陷危险中的其他成员施以救助的一种义务。这种理论至今还是社会伦理学范畴内的争论观点,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此种义务规定为普通公民间的相互救助义务,不具有法律适用效力和强制力,不能成为约束公民民事行为的法定义务。

  即使是先撇开其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效力和强制力不说,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决定了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不能套用。首先,队友虽然同扎一段河谷,但在扎营时又分为三个相互分隔十多米远的巨石之上,在洪水来临时相互间已被激流所隔。在同一营点上的队友亦分属在不同的单帐或双人帐中,除陈培培与死者骆旋合用一顶帐蓬外,其他人是另分开扎帐混帐的,相互之间不存在空间概念的所谓“同舟”关系。陈培培与骆旋同帐虽有所谓同舟关系特点,但在听到山洪突发警讯之时己经先将骆旋推出帐篷,将生机先让给了骆旋,已经尽到特定危境下力所能及的相互扶助义务。而其他队友或将同帐人救出、或自救脱险,扎营在下游的队友还将落水漂近营点的两个队友救起,没有未尽相互扶助义务的情形。其次,在山洪突发险情瞬间即至的情况下,各人自救已经是自顾不及的客观事实:钻出已经漂移的帐篷,涉过没腹的洪水,攀上河岸高处到达安全地域,仅十几秒钟的功夫,骆旋已经被山洪冲入深潭之中,并旋即又被冲到河谷下游失踪,同扎一个营点的队友已经没有客观上可以救助她的可能条件。队友若跳下滔滔洪水之中施救,明显是有害于救助人根本利益(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不符合“在救助行为无害于救助人的根本利益”的前提条件。履行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的前提是确保自身生命安全,而不是强求救助人以有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危险方式救人,与被救人同陷危境甚至同失性命。在客观上不能或者明显有害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形下,无论是道德或者法律均不得强迫。相反,身处突发危难之中,队友当得行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权,这是法律明确授予的自救权利,具有无可争  议的合法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该适用紧急避险,而不是什么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义务这一不具法律拘束力的伦理观念。原判将普通人因组成户外探险团队后危险发生时负有自救与救人的义务当成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事实上就是同舟无害扶助伦理的加重版,连同舟无害扶助的“无害”前提都省去了。强求救人,无条件救人,其后果将是十分可怕的。在户外探险环境之下,因气象与地质突发灾难时,于危境中救助落难人,是需要专业技术、经验、胆识和可靠救护器材支持的高危行动,强求普通人在危境中既要同时救己又要救人,既是客观上难以做到并且随时有人身损害危险的,又是主观上强加非难他人的精神恐怖,结果是以道德之名害人之命,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八、原审认定户外活动尤其户外探险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是正确的,但在认定参与这种高危高风险活动发生损害责任时,却退回到一般侵权及归责理论中找答案,是不适当的。
上诉人认为,参与高危高风险户外活动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应该适用同是侵权行为法的自甘冒险归责处理。理由如下:
(一)、自甘冒险适用于自助性质的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及参加者。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依然冒险行事,风险却恰好发生。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因为首先,自甘冒险中受害人对可能遭遇到的危险情形,是预见到或应该预见的,却仍然甘于冒险,对自己人身或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未尽应有关注义务或者主观上有经意过失。


(二)、自甘冒险的四个构成条件,完全符合户外探险活动。 
1. 自甘冒险须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
2. 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
3. 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
4. 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且非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的情形。本可避免是指行为人采取规避等措施就可以避免危险发生,但没有采取。
(三)、因山洪暴发导致骆旋等人死伤事件,就是一起自甘冒险所致的伤亡事件,风险责任应当自负。
1. 沟谷探险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户外运动,一审法院已将这次活动定性为具有危险的户外探险活动。自愿参加者即视为具有一定的主观冒险性。骆旋在雨季并有降雨预报的情况下毅然参加沟谷探险,是明知危险巨大仍然愿意冒险的行为。
2. 在不认识绝大部分同行人、不了解同行人户外技能和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参加危险活动,使得自己所冒风险进一步加大。随意选择在落差较大的河谷中央大石上扎营过夜,并且参加烧烤游戏喝酒嬉闹直至下半夜方睡,明显对自己所面临的潜在危险采取轻视态度。
3. 从9日凌晨4点多开始下雨,雨打帐篷声伴随着巨大雷声,尤其是明知没有人值哨观测水情,雨水汇集随时将形成洪水下泄极其危险的情形下,仍然躲藏在帐篷内安然酣睡,毫无自主避险的防备。断续降雨近三个小时之后,虽然天已大亮,河谷水势平稳,但潜在的山洪危险仍然没有被排除。身处峡谷之中,自应利用天亮行动方便的机会,起床收帐,向边坡或高处走避,做好紧急避险准备,但是,除了个别队友外,大多数人并没有这样做。面对可能将至的巨大危险而不主动规避,是自甘冒险的特征。这种冒险行为表露出全体活动参加者对自己生命权、财产权的忽视以及对于预见或应该预见到的洪水危险的轻视态度。毋须忌讳,骆旋对于自己面临的巨大危险,同样未尽起码的自身安全关注义务。
4. 自甘冒险终于导致了损害后果。实事求是的说,当晚在赵江河谷扎营的三个队伍、四十多人,都为自己甘冒风险行为付出了程度不同的代价:骆旋失去了性命,陈培培落水受轻伤,其他队友则大部分除了一件内衣一条裤衩外一无所有。
5. 自甘冒险是受害人骆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意思选择和个人意志决定的自主行为。上诉人各人均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并及时主动避险,但与死者本人未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并不及时主动避险,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合意,行为上没有相互直接结合形成共同的拘束行动。同时,麻痹大意、预险不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人认知能力差别和自主判断选择的个人行为,不是因为他人的思想或行为所造成,而且非常关键的一点是:麻痹大意、预险不避的危险性仅指向自己而非他人,亦即是某一队友麻痹大意、预险不避如果是一种过失过错,只会给自己本人而不会给骆旋带来必然的危险和危害,反之亦然。这种损害因果均由自己产生的过错,不构成队友间的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参加冒险是受到他人胁迫或因他人恶意欺诈产生重大误解所致,或者不能主动避险是因为受到他人的阻拦,否则,按照户外自助游习惯俗成规则和侵权行为法中过失相抵归责原则,其责应由自负。事实上在本案中,受害人不存在受到他人胁迫或因他人恶意欺诈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形,也没有受到他人阻拦而无法采取主动避险措施。据判决书所载,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这样的指控,原判也没有这方面事证的认定。
6. 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和群体活动主管部门尚未对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加以法律或行政规范,但是在我国,已流行二十余年的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已经参照国外两三百年户外探险既有规则形成了适合国情、习惯俗成并为广大驴友自律遵守执行的基本规则:实行自主判断、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原则;提倡互相关怀、助人为乐、同舟共济、遇险救援的团队精神和道德风范。最根本的规则精髓在于强调个人的行为自主性和风险自济性,不容将个人事务和安全责任依赖于他人或者团队。这些规则,完全符合自助户外探险的冒险特性,充分体现了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利益公平性。因为,自助探险活动参加者虽然明知危险潜在,却又不能准确预知危险将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是何种强度、在哪一个人身上发生加害,而队友之间相互安全关注在客观上又的确无法克尽、风险根本无法完全消除的状态下的利益公平,所谓危险莫测,险情难度,风险自负,意外自济是探险活动中最公平的风险分配原则。数以千百万计的户外探险参加者,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不分身份不分性别不分种族,都自觉默守着这些规则,使之成为户外探险这一民间社会活动的公序良俗和自律规则。基于自愿自主、诚实信用和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参加者既选择参加自助户外探险活动,就应视为愿意遵守既有俗成规则,并甘受约束。出现潜在危险中应当预见的风险侵害后,便推翻原本自愿遵守甘受约束的规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自律的基本原则,对信守户外习惯俗成规则的其他人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道德的。


八、原判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必须是由于非法行为侵害致使人格受到损害。本案中,受害人骆旋死亡是由于山洪暴发这一自然事件和自已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活动自甘冒险,在活动中又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以及遇险后自救能力较差造成的,不是十二名上诉人对她实施了非法侵害所致。
由于原判错误认定了事实,错误认定了案件性质,错误判定了法律关系,致使全案错误适用了法律。上诉人在此不再逐一指出。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诉请之裁决。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补充修正

松柏 - 2007-3-9 12:02:00

   需要所转的补充上诉状很有说服力,我赞成其中90%的内容,但认为“宿营地就有可能选在河谷”的争辨有些牵强,一般人是不想睡觉时都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其中关于自助户外探险和自甘冒险的引用和解释可能会有争议。

  由于本人法律知识有限,不打算也没能力把法律说透,只是希望透过这件事推测一下社会和相关管理机构的对户外活动的态度,再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问题所在和今后的应对措施。

松柏 - 2007-3-9 17:20:00

  户外运动这几年蓬勃发展,人数大量增加,活动越来越普及,大量的活动也让驴友们放松了心情、开阔了视野、结交了不少新朋友。不过,随着人员和活动的增加,户外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其中有少部分是当前条件的野外活动无法避免的,但更多的是由于盲目和疏忽造成的。

  于是,在一次次安全事故后,驴友受到的批评越来越多、越来越重。我们在户外界自称责任自负,可在社会上我们却或多或少地被看成不负责任的一群。虽然一句“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可以减轻一些心理压力,但在实实在在的责任和赔偿面前,我们却再也无法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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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柏 - 2007-3-9 18:07:00

  由善意的提醒,到严肃的批评、指责,再到法律的强制约束,说明在驴友们自我规范和约束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社会对我们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我们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行规不为社会所接纳。

  在户外运动刚起步的时候,老驴的平均身体素质、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都是比较强的,当时事故较少,有事故大家也能很好地处理;随着户外运动的发展和逐步大众化,一些新驴的身体素质、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明显满足不了户外运动的开展,但为了壮大我们的队伍,一概来者不拒,并制定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行规(当然还有其他因素)。

松柏 - 2007-3-10 10:16:00

  可在队伍壮大以后,许多老驴和领队发现我们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行规并没有起作用,有不少新驴不仅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就连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比较欠缺。一次次物质和精力的透支过后,网上的出行贴越来越少,新驴和老驴之间的知识和技能传接断链。偶儿有胆大的新驴组织活动,但面对一群患有活动饥渴症、见活动就上、知识和经验更缺乏的新驴,其中的危机四伏就不言而喻了。

  那又如何来解除当前的困境呢?个人认为可以通过将论坛和活动分开对待的方式来解决:

  对论坛而言,继续保持其完全开放性,欢迎各类喜欢户外的人士自由加入,自由发表言论;

  对活动而言,就有必要实行准入制度,对各类活动进行难度和风险分级,对各位驴友评定经验和技术分,只有达到一定的分值的驴友才允许参加相应的活动,只要我们建立起这样一套机制和制度,帮老驴们解除后顾之忧,相信很多老驴还是愿意为大家服务的。

宜宾飘移族 - 2007-3-12 14:22:00
关注!!
需要 - 2007-3-16 19:40:00
《"7·9"驴友遇难上诉案二审:驴友只求法律公证判决 》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陆原
  
  核心提示:
  
  2006年7月8日,包括梁华东在内的13名“驴友”,以AA制形式前往武鸣县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导致“驴友”手手在山洪中遇难。手手的父母随后将“驴行”发帖人梁华东等人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2000余元的赔偿。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华东赔偿死者父母163540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385元。梁华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3日下午3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七·九”驴友遇难事件上诉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事件“驴头”梁华东及其余11名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面对上诉方庞大的律师团,被上诉方、事件遇难者手手的母亲及其两位代理人据理力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过漫长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晚8时15分,审判长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成后,宣布休庭,决定经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争议焦点一:事件的组织者是谁?
  
  经过调查,法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第一点就是上诉人之一、“驴头”梁华东是否是该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及其代理人认为,梁本人并不是该次活动的组织者,梁在某网站上发帖,只是将自己将于2006年7月8日到赵江露营的信息公开告知他人,相约有相同爱好者自费前往,并没有进行鼓励或召集;同时,如果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整个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及财务收支情况预算等特征。但本次户外探险活动均没有这些组织特征,本次活动的“驴头”与“驴友”之间也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一种平等的“驴友”出行关系,法庭不能轻率认定“驴头”就是活动的组织者。
  
  被上诉方则认为,梁华东在某网站上所发“召集驴友到赵江露营”的帖子上,清楚地标明了出行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且出行费用均由梁统一收取,并由梁组织了两部车辆将“驴友”送至赵江等过程,都证明梁是事实上的组织者。
  
  争议焦点二: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雨季出行并在河谷中露营,团队中有人遇难,其他队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以AA制出游的“驴行”,“驴友”中有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即自担费用、自负风险等。由气象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那两天,武鸣县只是小雨或阵雨天气,没有任何山洪暴发的预兆。当天出庭作证的另两组事发当晚也在赵江河谷露营的三位证人也证明,当天他们进入赵江河谷时,只遇到断断续续的小雨,河谷里的水非常少且十分清澈,并没有任何涨水迹象,气候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且“驴友”们都选择在高于河谷约2米处扎营,安全系数还是比较大的。“次日早上7时,天色已亮,我正从河谷中装水准备煮咖啡喝,谁知刚转身就听到其他队员喊洪水来了,而山洪霎时间就已淹过我的腰际!令人根本来不及有所反应!”一名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说。
  
  上诉人提供的气象资料、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种种证据说明,面对突如其来的山洪,包括“驴头”在内的“驴友”们是无法预知也无法抗拒的,且出事后驴友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其他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其他“驴友”并无过错,手手的遇难是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且手手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溯溪等户外探险活动具有的高危性应该有足够认识,参加活动理应自行承担后果,其他“驴友”不应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活动组织者及其他队员没有预知到在河谷露营可能遇到的危险,没有分配人员值夜,以便在山洪到来前及时通知其他队友,山洪暴发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者,这是导致手手遇难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上诉方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三:要求精神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中,一审被告被判决要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7万元精神抚慰金从何而来,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成为了此次上诉案件中有争议的第三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一审中某些法官以感情代替理智推定得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这一经济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精神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且遇难者手手是一审两位原告生活中唯一的希望,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上诉人心声: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用上诉人代理人之一的戴红斌律师的话说,由于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十分深远。
  
  所以,当天能容纳12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包括一审原告家属、“驴友”及数家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记者,许多人自始至终聆听了庭审全过程。
  
  一位从1965年就开始从事户外探险活动的老“驴头”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他个人认为,虽然在这一事件中“驴头”有户外活动经验不足等缺陷,但从法律上说,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从道义上说,上诉人确实应该对遇难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谈到二审将有怎样的判决时,上诉人之一、“驴友”极地孤客平静地对记者说:我不在乎结果,只要求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http://www.gxnews.com.cn 2007年03月14日7时36分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二审开庭>
   
    庭审5小时 手手母亲当场痛哭
  
  ■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双方展开激烈舌战
  
  ■该案吸引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
  
  □本报记者 李金健 梁静 通讯员 饶右江 韦晓南 文/图
  
   备受关注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昨日下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庭审吸引了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的聚焦。
  
   庭上,由上诉方9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舌战被上诉方,先后针对“驴头梁先生是否为本案户外活动组织者”、“剩余的11名驴友对手手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并且出现情绪失控站起来怒斥对方的场面。值得一提的是,开庭时间从下午3时一直持续到晚上,期间历经5个多小时,为南宁中院民事审判庭近年来罕有的“庭审拉锯战”。
  
   庭审现场
  
   上诉方9人律师团舌战
  
   昨日下午3时,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1号法庭百余个座位座无虚席,在此开庭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正式开始。
  
   由于一审判决遇难者手手、被告梁先生与另外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先生赔偿原告手手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计16.3万元,11名被告驴友连带赔偿约4.8万元。对此,包括梁先生在内的12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而12名被告分别各自委托代理律师代为诉讼,只有梁先生等3人到场,从而形成了昨日的庭审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以“律师团”的方式进入舌战,而被上诉席上只有手手母亲、代理律师等3人应诉。
  
  
  
   尽管如此,双方就案件的每一个有争议的事实、观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甚至出现一方因说话过长而被对方不礼貌打断,被审判长及时提醒并制止,使得双方辩论激烈而保持理智。
  
   手手母亲庭上伤心痛哭
  
   庭审的另外一个细节是,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在双方舌战时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审判长适时打断庭辩,对手手母亲进行提醒,而在场一名女法警也上前进行安慰。但庭审进行至4小时4分时,手手的母亲再次情绪激动而失去控制,她当庭站起来怒斥上诉方律师,审判长立即询问其是否休庭,同时女法警再一次上前低声安慰,这一幕也使得下面旁听的相关人士以及群众为之动容。
  
  
  
   记者了解到,该案吸引众多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有当事人家属、户外旅行爱好者、从事户外组织活动机构的行内人、法律界人士等。
  
   《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告诉记者,她此次来邕的目的是采访另外一个案子,但得知该案的二审开庭也被吸引前来。“这个案子是由人民网与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联手,共同推出‘2006年十大案件’之一,足以说明它有足够理由受到关注。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是深远的。”张倩说。
  
   辩论焦点
  
   焦点一 驴头是否为出游活动组织者
  
   上诉方观点:原判认定梁先生不是组织者
  
   理由:原判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对被告梁先生在南宁时空网的发帖原文予以全盘认定。其帖题为:《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梁先生的本意仅限于好意寻找户外出游的合意同行人。上诉人梁先生始终认为,没有对活动的核心目的和中心任务“赵江泡水FB”具有排他性的方案策划权、计划决定权以及对队友行为的指挥管束权,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的事实,就不能被认定是这次活动的当然组织者。
  
   被上诉方观点: 警方笔录证明梁就是组织者
  
   理由: 被告梁先生在网上发帖召集参加人员,指定出行目的到赵江上游,指定会集时间地点安吉车站,指定出游时间2日,指定交款款额60元。而按其规定,数人进行了这次组合活动,那么,梁先生的行为不是组织者的行为,又是什么?梁先生不是组织者,谁又是组织者?难道13个团队成员都是组织者吗?
  
   在2006年7月9日两江派出所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女士陈述道:“我在时空网上见到有个网名叫‘色狼’的发布消息组织到武鸣两江赵江露营。”被告黄女士对警方也说道:“是一个网名叫‘色狼’的人组织带队过来的。”可见,参团人员的被告在警方调查时也都指认梁先生为组织者。然而到了一审判决认定梁先生为组织者并承担责任后,上诉人在上诉时竟又矢口否认梁先生是组织者,说法前后自相矛盾。
  
   焦点二 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上诉方观点:认定AA制绝非营利性质
  
   理由:“经费AA,多还少补”,是包括死者手手和全体上诉人在内的共识,即使确有余额,即使应结未及时结算,应退还而未予退还,仍不能改变这是一种因预收代管款账所生债的关系,绝非营利性质。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驴头梁先生在出行前,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60元活动经费,活动之后又不曾退款给队员的情况,进而推定梁先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为证明该活动非营利性,11名“驴友”又再次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这次旅游的剩余费用。
  
   上诉人认为,不及时结算不等于不必结算,迟延结算不等于营利事实。被上诉人未先行结算之权,故意而为营利之诉,实为恶讼。现在,上诉人已经采取合法的方式结算了这次活动的各项收支,结清了各自的退补款项。剩下的只是被上诉人是否接受结算报告结果和愿不愿意接收余款了。所谓营利推定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被上诉方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梁没收费资格
  
   一审法院对梁先生收费性质的认定,并没有以是否存在AA制为前提,而是根据梁先生向每位成员收费所发生的行为事实来认定其性质。
  
   本案收费行为属不属营利性,关键看行为事实的本身,而不是看是什么名堂。梁先生事先有向参团的成员说明其收费不是营利性吗?他事先有说是多还少补吗?他事先有说是预收代管代支吗?都没有。但实实在在地有证据证明梁先生向队员收取了60元的出游费用。收取费用,又不具营利目的,哪有自己掏钱多次往同一个地方跑的。一审法院根据梁先生收取费用,而又不具收费资格认定其具有一定违法性是正确的。
  
   焦点三 11名驴友是否承担责任
  
   上诉方观点:原判将救人作为衡量赔偿责任不妥
  
   理由:洪水来临时,同行队友被激流所隔。与手手同住的一名队友在听到山洪时先将其推出帐篷,将生的机会让给了她,尽到了特定危境下力所能及的相互扶持义务,随后手手被山洪冲入深潭,同扎一个营点的队友已经没有客观上救助她的可能性。而对于这种紧急避险权利,在民法通则上也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方观点:11驴友并未履行自身义务
  
   理由:由于11名上诉人组织到一起,形成一团队进行出游活动,因而就成为对团队中的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险义务的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危险时救助他人就是安全保障的措施手段。而在实际的救助过程中,11名上诉人并未履行自身义务。而这一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所规定。
  
   责编:韦东 源自南宁晚报:http://www.nnwb.com/news/2007/0314/nnxc/005742.htm
  
周周 - 2007-5-6 12:07:00

请爱惜自己和身边每一个人的生命!

五谷杂粮 - 2007-7-8 21:54:00
关注
松柏 - 2007-2-15 11:54:00

    马上就是春节了,本是大家高高兴兴团聚或者同行外出旅行的好日子,不应该说些事故责任之类的晦气话。但中央电视台在2月12日2频道《经济与法》栏目以“患难驴友”为题制作了一期节目,我反复看过后觉得对我们有许多启迪,于是想发一讨论帖,利用春节相对空闲的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户外的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安全机制的建立。

    关于广西7.9案件的相关情况,见地质队员在户外安全栏目的帖子“户外运动生还是死--湖北案领队败诉赔付死者家属16万元”

    希望大家畅所欲言,用我们共同的智慧和力量为宜宾户外筑起一道安全的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5 11:58:44编辑过]

松柏 - 2007-2-15 15:23:00

  2006年7月9日7点多钟,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县境内的赵江河谷突然爆发山洪。而此时在赵江河谷里,有多名旅游者正在露营。旅游者的安危牵动着周围所有人的心。由武警、消防、民警、两江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立即赶到现场,展开了长达7个小时的搜救。

  现场采访:里面还有多少人,目前还有一个找不到,我们有三个负责人在那里,是怎么回事,山洪来得太突然了,一点预示都没有。

  经过五个小时的艰难搜救,多数人都被带出了这个危险的河谷,不过还有一名旅游者一直都没有消息。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大约下午3点钟左右,搜救队在离出事地点下游三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失踪了将近7个小时的最后一名旅行者,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

  手手母亲: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啊。

  女孩名叫骆璇,遇难时年仅21岁,是南宁市一家网站的网络管理员。骆璇的网名叫手牵手,朋友们都叫她手手。在她离去后,她的网友们纷纷以在网上发帖的形式来纪念这个正处于花季年龄的女孩。


                       
手手

  手手去的赵江河谷并不是成熟的旅游区,南宁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都知道,到赵江游玩属于一种探险性质的活动,而78月份是南方的雨季,这个季节去河谷露营更是一项险上加险的活动。

  手手的父母都不在南宁,所以对女儿的这次赵江之行毫不知情。那么,手手是如何踏上这次夺去她生命的赵江之行的呢?

  当时和手手一起去赵江的有12个人,手手的父母以及朋友们都迫切想知道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然而,三天过去了,这12个人却始终都没有出现。


                               
一起去赵江的驴友

  手手的朋友:道德上的底线至少得积极面对死者家属。可是他们采取一个回避的态度,我觉得这个很难让家人接受的。

  为了探询事情的究竟,手手的母亲在事发后去了一趟赵江河谷,在现场的一个发现,让母亲对女儿的遇难有了一些疑问。

  手手的朋友:手手的母亲说,如果有人提醒她女儿,她女儿爬出账篷(后),一伸手就可以够到那根树枝,她母亲说,为什么我女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冲走的,不可能,她说不可能。

  为什么手手的母亲觉得不可能呢?这就是手手他们扎营的那块大石头,手手帐篷旁边确实有棵粗壮的树枝。母亲觉得女儿只要一伸手就能抱住那棵树,所以女儿很有可能是在睡梦中被冲走的。这会是真的吗?

  直到事发的第四天,与手手一起去赵江的12个人终于出现了。

  手手的朋友:那时候已经是非见不可了,因为第二天就要开遗体告别式了。

  在手手的遗体告别仪式上,与手手同行的这12个人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自从7月9号现场撤离,他们为什么到现在才出现呢?他们又在逃避什么呢?

  果菜汁:我们觉得是我们做得不对的地方,这个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山洪把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冲走了,手机,我们当时很多人,就穿着一条短裤住帐篷的。

  驴友们说,这么长时间她们都没有出现并不是在逃避,而是由于在获救之后丢失了所有人的电话号码。所以直到出事后的第三天,12名驴友才通过网上联络真正聚到了一起,开始商量如何面对手手的家人。

松柏 - 2007-2-15 15:26:00

  和手手一起到赵江的这十二个人都自称是驴友,说起驴友,是近几年,在网络上流传着的对喜欢旅游的人的一种称呼,因为驴和这个旅游的的旅字谐音,又吃得了自助游的苦,所以被人叫做驴友。驴友都喜欢参加一些探险活动,手手则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

  梁华东,是这次活动的召集人,就在2006年7月2日,他在网上发布了这样一个名为“7月8.9号赵江泡水,有人要一起吗?”的帖子,帖子里除了号召想去赵江的人报名之外,还规定了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规定了每个人应该缴纳60元的费用。

  梁华东的帖子在网上得到了包括手手在内的12个人的响应,2006年的7月8号,13个彼此并不熟悉的人一起来到了赵江。在大自然中,他们尽情嬉戏,忘记了生活中的烦恼,也忘记了他们选择的这个地方时时都可能存在的危险。不会有人想到,仅仅几个小时后,他们将会面临一场没顶之灾。

  2006年7月9日早上7点种左右,驴友们还都在或沉或浅的睡觉。突然所有人被一种巨大的声音惊醒。

  果菜汁:声音很大,震耳欲聋。

  梁华东:一听就知道肯定就是水声,很大声。

  巨大的声音让他们刹那间意识到:山洪来了。

  梁华东: 我边喊边出来,打开内帐外帐门还没来得及打开,那个账篷已经在移动了。我跳出来,我跳的一瞬间,等我反应过来,我已经被冲到下面那里了。

  当梁华东惊惶失措爬上山的时候,果菜汁和另外几个驴友也爬了上来。事发突然,死里逃生的几个人面对来势凶猛的洪水不知所措。局面也很混乱,他们都没有注意到手手是怎么被洪水冲走的。

  马菲菲,当天她和手手睡同一帐篷。据她回忆,山洪到来的时候,她们两个人是连同帐篷一起被山洪冲走的。两个人之所以没有及时逃出帐篷,是因为当洪水冲到帐篷的时候,马菲菲还在摸索打开帐篷的拉链。

  马菲菲:是在冲的过程中,我打开拉链,先让她出去的。

  洪水冲着两人过了一个很大的落差,马菲菲抱住了一块石头,就在此时,她看到手手也幸运地抱住了一块石头。

  极地孤客:当时他们从上面直冲下来,马菲菲就因为抱住这块石头,缓冲一下,顶过去了洪水,就没有被冲下去,手手就在这块石头。

  马菲菲:她也扶住石头了,她还叫我的名字。我说你扶好,不要动。我说,我爬上去,就拉你。我爬到石头上面的时候,我回头一看,就已经不见她了。

  马菲菲:有一次我做梦,也梦回当时的情景。还做梦梦见我那一次救她,就是救到她没事了。


                               
山洪来得很突然

  山洪来得很突然,手手还没有出帐篷就被洪水冲走了,这种情况下,她肯定是无法抓住树枝自救的。在马菲菲爬上石头之后,她在洪水里再也没能看到手手的踪影,直到7个小时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三公里处发现了手手。

  马菲菲: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但是还是没有办法救到她。

  事后,派出所调查的结果最终认定手手属于意外死亡,尽管驴友们也极力做了解释,可手手的父母面对这12个人似乎已经不能平静下来。而在网上,除了缅怀手手的悲伤之外,更多地充斥着是对同行驴友的指责。有人开始发起言论攻势,认为即便是意外,也是可以避免的,这12个人根本就不应该在雨季出行,他们显然缺乏最基本的户外运动的常识。有人也想到了该提起诉讼。

松柏 - 2007-2-15 15:28:00

  面对责难,12人中一位网名叫做极地孤客的驴友终于忍不住了。他在网上发表了名为“关天7月9日户外灾难的经过与反思”帖子,希望消除大家对他们的误会,澄清事实。帖子里这样写道: “对于遇难者,我们表示遗憾,我们也有伤心、难过。但我们不会感到耻辱,……至于有些人说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等,也许都是些素质低下的律师所言吧”。

  手手的朋友:他里面的帖子所谓的英雄主义让我很气愤。他的那个所谓的探险,一定会死人的,肯定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的。我觉得这是很不负责任的一种说法。

  手手的离去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论战,网上跟帖越来越多,言辞也越来越激烈。而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在讨论声中逐渐被明确提了出来。甚至有陌生的网友主动提出要为手手维权。

  极地孤客在这篇文章中的态度激怒了一名名叫韦松君的驴友。韦松君在网上发布维权公告,郑重声明要帮助手手家人维权:“只要该买单的人出来正视自己的责任,站出来坦诚布公的面对自己的失误与过失,如果他站出来没能力买单,我会替他买!不管这个责任有多重,法律判予的结果有多大。”

  几天后,韦松君与12名驴友见了面,要求12人向手手的家人认错并赡养手手的父母,遭到了驴友们的拒绝。

  马菲菲 :你觉得这场由山洪引发的事情是我们的错造成的吗?

  极地孤客:没有办法去承诺这个事情。因为我以后,包括我父母亲我也要赡养。你让我签这个协议,我只能尽力凭我自己的能力,我可以去帮助你,可以做得到。但是让我签一份协议的话,我是没有办法做得到这种事情。

  韦松君,尽管只有24岁,却经营着一家矿业公司,而这些驴友基本上也是20岁出头,大都刚刚参加工作,驴友们觉得韦松君是在把她的道德观强加于别人。

  极地孤客:如果我有钱了,我也可以尽很多道德上的义务,我也可以帮助很多人。经济条件跟里不一样,他经济上面的条件要你优越多的话,你让优越的跟比你差的人一样的标准,怎么能够履行得到呢?

  12名驴友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他们可以尽一些道德上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该是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如果韦松君执意要打官司,他们也愿意面对,因为他们也希望通过法庭,搞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这12名驴友所犯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就在事发的前一天,也就是他们到达赵江的当晚,赵江河谷还一直下大雨,电闪雷鸣,一晚上都没有平静。在这种情况下,这13名驴友非但没有组织撤离,也没有安排人员守夜, 更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13个人全都选择了在帐篷里睡觉。

  手手朋友: 这些都是我觉得可以避免的,至少在事前。

  面对周围众多驴友的指责,梁华东他们也是满腹委屈,尽管没有人守夜,可那一晚他和极地孤客并没有睡好,两人一直在观察水势变化。按理说,山洪到来之前河水会慢慢变黄并逐渐上涨,可这次却很奇怪,水来得很突然。

  梁华东:从听到声音,到能自己自救,那一瞬间都是十来秒钟。

  水为什么会来得这么突然呢。事发后,驴友们才知道,因为赵江下游有一个水电站,所以在河谷的上游修有一个大坝,正是这个大坝的蓄水作用使得下游的水并没有慢慢上涨,从而迷惑了梁华东和极地孤客他们。直到蓄水漫过了大坝,突然冲了下来。

  这个人的网名叫作国王,他们是当时去赵江泡水游玩的另外一支团队。在他看来,导致这次意外最大的问题,其实是这13个人选择了不合适的露营地点。

  赵江是一个V型河谷,两边是悬崖,由于国王这支队伍进入河谷比较早,他们占据了一个地处高处的露营地。

  国王:在我认为来说,赵江最好的扎营的地方就只能在这里了,以我们的经验,如果说我到那里之后,没有营地了,我可能会后撤到电站去扎营。

松柏 - 2007-2-15 15:33:00

  当天,手手这支队伍却是选择继续往河谷的深处寻找露营地。最终,驴友们不约而同选择了河谷里一块平整的大石头上安营扎寨,而像这样把帐篷搭在河床里,正是户外运动的禁忌。

  红树林俱乐部会员石头:如果河床里面没有水,都不能在河床里面搭。因为很难预测,它一场大雨下来,它的水位会涨的很快,山里面都是这样子。

  国王:每个人都疏忽,并不是说某一个人疏忽。这个团队所有人都在疏忽。

  极地 :当时就没有考虑有洪水,我是没有考虑这个。

  手手的朋友:包括手手本人,她自己可以说是一个很麻木的,为什么要去露营,跟什么样的人去露营,要做什么样的措施,要了解什么样的知识,她都不懂。

  2006年8月,手手父母委托韦松君为代理人,将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万2千多元的赔偿,并指出此次活动的发起人梁华东应该负有比其他驴友更为重大的责任。可法庭上,梁华东并不承认自己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领队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当得起的。我觉得我自己能做领队,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梁华东说,户外运动的领队也就是组织者必须受过专业的训练,并且拥有专业资质和专业知识,领队在出行的安全保障和细节流程方面应该有周密的计划。而他们的这次休闲活动却区别于这种户外活动,他只是这次活动的一个发起人。

  果菜汁 :我们这种就是出来休闲腐败的。

  果菜汁:大家各玩各的。我觉得他跟我们的地位是一样的。

  如今类似发帖组织的自助游越来越多,而这种户外运动常常具有探险性质,这场诉讼在当地喜欢户外运动的人当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红树林俱乐部:你这是一种自愿的、这种自甘冒险的一种行为。那你选择去了,你就要为你自己的生命去负责。

  国王:是天灾不是人祸,不是人为造成的。只是疏忽,疏忽造成的这个伤害,你这个责任你说怎么负?我们不是法律专家,我们没办法去定这个。